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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9575110963 |
定价 |
NT380 |
售价 |
RM59.40 |
作者 |
姜炳俊,王怡蘋,侯岳宏,陳榮傳,戴瑀如,游進發,徐慧怡,蔡瑄庭,呂彥彬,杜怡靜,向明恩,楊佳元,郭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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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元照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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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19-07-01 |
装订 |
平裝. 單色印刷. 288 页. 23. |
库存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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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規範人民權利義務,具生活化特質的基礎法律,為法律初學者必備的法學知識。且民法可說是學習一切法律之入門。近年來法院判決對於民法進行解釋,所形成的法理也扮演著重要角色。
因此,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民事法研究中心從眾多判決中,嚴選重要民法總則相關判決二十餘則,進行分析及檢討。希望透過解說,使關心民法議題之人員對於判決事實及要旨能進一步理解。也期待此研究的成果,在民法學教育上或是實務上能有所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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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序 言/杜怡靜
序 言/戴瑀如
◆非法人團體原則上有侵權行為能力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判決/姜炳俊/1
◆對合夥及合夥人請求連帶責任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8條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王怡蘋/11
◆民法第28條執行職務的認定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判決/侯岳宏/21
◇非律師的法律服務與公序良俗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號判決/陳榮傳/31
◇政府「悔標」的違法性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76號判決/陳榮傳/51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意思表示與監護宣告之關係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02號判決/戴瑀如/67
◆未成年子女訂定保證契約之效力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判決/戴瑀如/79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判決/游進發/99
◆意思表示錯誤之本質乃抽象輕過失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78號判決/游進發/107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的區別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22號判決/徐慧怡/117
◆電桿為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之定著物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28號判決/蔡瑄庭/129
◆民法第101條之類推適用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判決/呂彥彬/143
◆「知之歸責」的擴大:民法第105條規定之類推適用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6號判決/呂彥彬/155
◆公司機關之代表行為與代理之規定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判決/杜怡靜/175
◇無法自謀生活或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不等同無意識或精神錯亂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2號判決/杜怡靜/187
◇借名登記中出名人的處分為有權處分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73號判決/向明恩/199
◇無權代理人之責任不得超過相對人因契約有效所得利益之程度——原契約約定之違約金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質者,應以該預定額數為限?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1號判決/楊佳元/227
◆定期給付的不當得利有民法第126條規定短期時效之適用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6號判決/郭玲惠/237
◆權利失效理論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判決/郭玲惠/249
◆權利濫用的標準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20號判決/王怡蘋/265
本書前有◆標示之文章,表示有影音實錄可供線上閱覽!請見 【臺北大學民事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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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依文章發表順序排列)
姜炳俊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怡蘋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侯岳宏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榮傳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戴瑀如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游進發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徐慧怡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蔡瑄庭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呂彥彬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杜怡靜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向明恩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楊佳元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郭玲惠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主編者簡介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民事法研究中心
為統整本校學術研究水準及促進民事法學教育,臺北大學法律系於2007年創立民事法研究中心,成員囊跨教授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等16位師長,目前中心主任為戴瑀如教授。於學術研究方面,我們期待深根臺灣並展望世界;在教學方面,本中心不僅致力於嚴謹的法學教育更推動跨學科學習。
中心成立至今不僅國內外學術交流頻繁,更與國內外各校建立深厚情誼,共同推廣良善學術環境;每年提供優秀法學人才進入學界及實務界,深獲社會信賴;未來本中心也當秉此初衷盡力推動臺灣法學發展,以成為臺灣法學研究重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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