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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國家唯一且僅有之理性,也就是沒有任何國家機關之決定權可以遠離憲法,而法治國家中國家緊急權之憲法規範設計,係應以立法時刻、明確列舉規定與維護立法及司法在國家緊急狀態期間之監督能力,為其核心要素。
不過,現行憲法增修條文之國家緊急權,卻仍為執行時刻、概括條款且監督困難之制度設計,如此之憲法規範,尚難稱為法治國家之國家緊急權,因此,如何防止再度發生濫用國家緊急權之歷史經驗,事實上似相當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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