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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太陽花學運」訴求「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先立法,再審查「服貿協議」,獲得社會及朝野廣泛的支持。 學運落幕後,有多個相關法案版本,送請立法院審議,不過都未完成立法。 隨著2016年政黨再度輪替及新的國會開議,目前立法院共有六個提案版本,是為本書的研究對象。 本書基於行政立法權力分立但共享的理念,從談判時程及監督密度兩個面向,比較上述六個版本所建構的機制,並嘗試提出比較可行的建議版本,以供各界參考。 本書特色 1.透過協議締結計畫的提出,讓立法部門從過往「空白授權」行政部門進行兩岸協商,轉向「逐案授權」,並依「授權明確性」原則,要求協議締結計畫應載明之具體內容。 2.基於權力共享理論,為讓立法部門有參與協商的機會,建立類似美國「快軌」(fast track)機制,明訂談判中階段協議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的規範,使立法院的修正意見可以帶入協商會場,有利於事後的審查。 3.兩岸政治性議題協商必須另立特別規範,不能沿用非政治性議題的洽商規範。因為中共對台的戰略目標最終在統一臺灣,兩岸政治議題的協商不管是「軍事互信協議」或「和平協議」,無法不涉及主權,必須將是否談判的決定權,以及談判結果的審議權交還給人民。
前言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研究目的 壹、研究緣起 貳、研究目的 第二節 概念界定與主要研究問題 壹、概念界定 貳、主要研究問題 第三節 研究設計 壹、研究方法與架構 貳、研究範圍與限制 參、資料來源 第二章 相關文獻回顧與探討 第一節 相關理論回顧 壹、權力分立理論與行政立法共享對外事務權力 貳、條約締結理論 第二節 對外締約國外相關處理及監督機制 壹、美國貿易談判國會授權機制 貳、韓國通商條約締結處理及監督機制 第三節 兩岸締結協議處理及監督機制歷史沿革 壹、初期階段 貳、擬定《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條例》草案 參、確立法律保留原則 肆、擬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伍、「兩岸條例」新增委託協商對象、複委託協商機制及其監督機制 陸、兩岸締結協議監督機制正式立法 第三章 兩岸協商談判前處理及監督機制 第一節 高度監督型監督機制 壹、時代力量版 貳、尤美女版 參、兩個版本合併討論 第二節 中度監督型監督機制 壹、民進黨版 貳、江啟臣版 參、黃昭順版 肆、三個版本合併討論 第三節 低度監督型監督機制 壹、親民黨版 貳、討論 第四節 本章小結 壹、確立逐案授權與授權明確性原則 貳、降低行政部門的片面作為,爭取人民的合作與支持 參、落實國家安全審查 肆、政治性議題協商特別規範 第四章 兩岸協商談判中處理及監督機制 第一節 高度監督型監督機制 壹、時代力量版 貳、尤美女版 參、兩個版本合併討論 第二節 中度監督型監督機制 壹、民進黨版 貳、江啟臣版 參、黃昭順版 肆、三個版本合併討論 第三節 低度監督型監督機制 壹、親民黨版 貳、討論 第四節 本章小結 壹、依協議締結計畫進行協商 貳、兩岸協商談判中向立法院報告 參、向社會大眾進行溝通與設置民間諮詢機制 肆、國家安全審查的必要性 伍、協議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陸、協議正式簽署前影響評估 柒、協議簽署前行政程序 第五章 兩岸協商談判後處理及監督機制 第一節 高度監督型監督機制 壹、時代力量版 貳、尤美女版 參、兩個版本合併討論 第二節 中度監督型監督機制 壹、民進黨版 貳、江啟臣版 參、黃昭順版 肆、三個版本合併討論 第三節 低度監督型監督機制 壹、親民黨版 貳、討論 第四節 本章小結 壹、協議審查 貳、政治性協議公民複決 參、協議批准與生效 肆、協議施行評估報告 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主要研究發現 壹、兩岸協商談判前處理及監督機制 貳、兩岸協商談判中處理及監督機制 參、兩岸協商談判後處理及監督機制 第二節 立法建議 壹、兩岸協商談判前處理及監督機制建議 貳、兩岸協商談判中處理及監督機制建議 參、兩岸協商談判後處理及監督機制建議 肆、兩岸締結協議處理及監督機制法案建議 參考文獻 壹、中文 貳、英文 附錄 附錄一 時代力量黨團《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附錄二 尤美女等23人《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 附錄三 民進黨黨團《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草案)》 附錄四 江啟臣等17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協議簽署監督條例(草案)》 附錄五 黃昭順等21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 附錄六 親民黨團《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附錄七 通商條約締結程序暨履行之相關法律
作者簡介 楊喜慧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曾任立法院姚文智委員法案助理、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中國大陸研究中心研究助理。專長大陸政策與兩岸關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際關係、選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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