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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族運動自1980年代起,開始組織化的爭取原住民族自我決定權。這個從主張原住民個人權利,邁向強調原住民族集體權利的族群運動,也在1990年代台灣四次憲法改革過程中,無役不與。「憲法」作為台灣原住民族運動的戰場,其實兼具體制內與體制外的意義。原住民族條款的入憲,可以說是,原住民族在這種公憲法規制現代國家法秩序的結構中,爭得一席受保障的位置。另方面,台灣原住民族運動矛頭所指向的,也正是這部在族群議題上「色盲」的憲法,因此超越當前的憲法或國家結構便成為原住民族運動的必然。本書即在此種認知下,企圖透過對憲法基本權利理論與政府組織的重新解析,指出「原住民族集體權利」與「原住民族區域自治」理念的可能性及其制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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