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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國際法是歐洲威斯特伐利亞體系的產物,它經過自然法的發展,逐漸向實在法趨勢轉變,帶有明顯的地域和時代特徵。十九世紀中期,伴隨西力東漸的大勢,近代國際法傳入東亞。日本明治新政府,完全忽略了國際法的上述性質和特徵,同時不顧原有地區國際規則的影響,超越認知演化規律,直接將其作為處理東亞,特別是對華關係的規則。
臺灣事件外交過程中,日本片面利用近代國際法,揪住清政府不諳國際法、一味堅持理性鬥爭的弊端,借助國際法的某些自利條款欺侮中國。本稿從國際法繼受的角度,針鋒相對地批駁日本外交遵守國際法的說辭,揭露和批判日本利用近代文明的旗號,在臺灣事件外交中向中國施予法外之害的實質,尋覓中國近代外交官公法外交方面的點滴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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