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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有著強烈菁英主導審判思考的韓國與日本,無獨有偶的,相繼在2008與2009年,針對刑事的重罪案件,引入國民參審制度,雖兩者制度不同,如韓國採取類似美國12人的陪審制,日本則採取3位法官與6位平民的裁判員制度,但其產生的原因卻相同,即是長久以來,對法官的恣意與專斷所為的一種強烈反彈,平民或無法律專業,但法官卻不能沒有制衡,則與韓國與日本有相類似背景,且司法公正性屢遭質疑的我國,豈有不效尤之理。本書即以日本裁判員制度為主軸,並以相關的陪審與參審制度為輔,來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介紹,以他山之石的取法對象。
作者簡介
吳景欽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博士
經歷 輔仁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助理教授
現任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宗教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總論 第一章 日本大正時期的陪審制 第二章 日本二次大戰後的陪審制發展 第三章 裁判員制度的立法過程 第四章 裁判員法庭的組成 第五章 裁判員案件的審理程序
各論 第一章 裁判員制度於偵查透明化與自白取得的影響 第二章 裁判員制度與辯護權的強化 第三章 裁判員制度下的責任能力判斷 第四章 裁判員制度下的定罪與量刑 第五章 日本裁判員制度於我國的參考 附錄一 日本裁判員法 附錄二 韓國陪審法 附錄三 臺灣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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