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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的使用之所以經常引起爭議,主要在於人們對語言的價值有不同的觀點。一般來說,可分為「溝通工具論」和「社會文化功能論」二個截然不同的看法。就語言工具論的觀點來說,語言只是一個溝通的工具;那個語言可最有效地達成溝通的任務就應選用該語言。就「社會文化功能論」來說,語言不只是溝通的工具,它還是文化傳承、語族自我肯定與語族光榮歷史的一部分。
在我們替行政院客家委員會進行的「語言政策及制訂『語言公平法』之研究」中,其中的一項工作是譯介外國的相關法規,我們第一個想到的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ESCO)所屬的一個網站MOST(社會改造管理)裡頭,有一部份就針對語言權作了相當周詳的蒐集,這本書大致是將這一部份譯介給國人。
《語言權利法典》分為三大部分:國際規約、非政府組織文獻、以及各國憲法相關語言條款。從本書所擇譯的各國憲法中,讀者將可發現:世界各國對於憲法中語言的關懷面向是極為多元的。同時為了能確實保障各族群一律平等的精神,企圖由各個可能的面向去保障所有人民對與語言使用的權利,更由此見得制憲者當初的智慧與關懷。「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各國對於不同族群語言的尊重與作為,是我國可以參考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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