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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詳細臚列兒童最基本的權益。目前只剩下最富有的國家--美國,以及最貧窮的國家--索馬利亞,尚未批准。我國雖因政治因素無法批准,但近年來,與兒少相關法律之修訂,也都儘量遵守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
兒童權利公約中所稱的「兒童」是指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也就是我國習慣稱呼的「兒童、少年」。兒童權利公約有兩項重要的觀念,希望平衡兒童的權利與家庭的角色;第一項是兒童的最佳利益,是決定與兒童有關的任何問題時的主要標準;第二項是當兒童日漸長大而且能力日漸增長時,應有表達他個人權利應如何落實的權力。這兩項觀念對我國社會而言,也是一個大挑戰,例如有些父母要孩子去做父母親認為最好的事,而不是對孩子最好的,還是認為孩子應該「有耳無口」,這些都是違法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
兒童權利公約不該只是政府施政的原則,更重要的是要將兒童人權的觀念落實在每一個人的心中;父母或師長當然應該知道,而兒童本身更是應該明瞭,必要時可以捍衛自己的權利。有鑒於公約條文較艱澀難懂,不適宜兒童閱讀,因此本會於去年開始籌畫出版兒童繪本版,依我國兒童人權現況選擇十二條條文,改寫成兒童可以理解的文案,並且邀請國內十二位知名插畫家,以圖畫的方式說兒權,方便兒童來閱讀。
這本兒童人權繪本有兩大特色,特色一是十二位繪者、十二種風格,每一位繪者都善盡詮釋條文之責,大大提高繪本的可讀性與藝術性;特色二是增列英文文案,希望這本繪本可以躍上國際舞台,與國際關心兒童人權的相關人士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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