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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假如「洞穴奇案」在中國 洞穴殺人案-華朝本元三年於朝堂集議 觀點一: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大司寇 韓鞅陳詞) 觀點二:亂世的犯罪,責任主要在國家(太學生 顧登龍陳詞) 觀點三:法之意,在法內(少司寇 于公傑陳詞) 觀點四: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議郎 蘇子昂陳詞) 觀點五:反常案件應該用權道裁斷(御史 章介之陳詞) 觀點六:愛有差等,人命可以排序(經博士 孟輿陳詞) 觀點七:孝行不能越出私門危及第三人(中執法 張鷙陳詞) 觀點八:臣才有忠孝衝突,子只有孝的義務(大夫 董熹陳詞) 觀點九:孝子揚父之美,不陷親於不義(太傅 孔禮陳詞) 觀點十:仁義是比忠孝更基礎的價值(太學祭酒 朱九庠陳詞) 觀點十一:孝子滄隱慘怛之心,不可以常理繩之(太師 陸陽仁陳詞) 觀點十二:法律必須衡量判決後的利弊(刑部尚書 呂治平陳詞) 觀點十三:充分的假設才能解明一個案件(太常卿 公孫白駒陳詞) 觀點十四:吃人的道德,是法文化的畸兒(太史 莊耳陳詞) 最終判決 外一篇華朝法律往事 書成自記
作者簡介秦濤江蘇常州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律史學博士、教師,央視《法律講堂》(文史版)主講專家。研究領域為秦漢法制史、中國法律史學史。已出版學術專著《律令時代的「議事以制」:漢代集議制研究》等三種、普及讀物《別笑!這才是中國法律史》《秦亡漢興九十年》等七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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