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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序 01、法學院不只教法律 02、誠實和真實有所差別 03、律師是語境主義者 04、通過律師資格考試才能被稱為律師 05、成為律師才能越過圍欄 06、關於「civil」的兩種意義 07、「當事人進行主義」不一定是壞事 08、美國各州多半承繼英國法 09、尋找恰當的案例 10、不能引用該州未公開案件 11、向終審法院上訴是一種「要求」 12、A州案件對B州法院無強制拘束力 13、最高法院有可能是最低審級的法院 14、爭議的必要性 15、最高法院有時會推翻自己的見解 16、推翻州法院的裁決也將被推翻 17、布朗訴教育局案(1954) 18、聯邦法院的管轄權有限 19、伊利訴湯普金斯案(1938) 20、版權不是在保護想法 21、法律創造虛擬角色 22、原告的起訴資格 23、無生命體的聲音不該被靜默 24、向八歲小孩解釋 25、律師是漸進主義者 26、案件理論 27、洞察力不能速成 28、為每個案件發展三種論述 29、給予證人明確的立場 30、敵性證人也可以很有用 31、不要在法庭上問不知道答案的問題 32、彈劾證人的方法 33、證人曾被稱為「起訴者」 34、案件摘要保持長度,請求則需簡短 35、截止日期到來前,研究不會結束 36、在紙上思考:書寫不只是記錄想法 37、每個判決都在自欺欺人或自圓其說 38、好的論點勝過好的事實 39、僅需表明己方立場優於對造 40、如果法律對你有利,請重擊法律 41、成為法庭中的理性自然人 42、提出合乎邏輯的論點 43、講一個引人入勝的故事 44、讓註解為你辯護 45、練習換句話說 46、有時被動語態更為強烈 47、「合理」不只是「不是不合理的」 48、提出重點後,不要講話 49、契約如何被誤解 50、無雙案 51、不得任意與律師一起從事法律實務 52、必須具體指出起訴什麼 53、別讓權利睡著了 54、試著避免傷害,即便是幫助人時 55、受害方有責任最小化損害 56、帕斯格拉夫訴長島火車站案(1928) 57、審判中的事情,大多發生在審判前 58、主張方須負舉證責任 59、指控方將於詰問中陳述兩次 60、持續使空氣溫度略高於室溫 61、爭議中爭的是事實還是法律? 62、注意爭議指向何者 63、與大麻相關的企業不得宣布破產 64、四種邊界 65、美國境內有300多個保留地 66、重罪、輕罪和兩可之罪 67、如果要塗鴉,不要在郵局 68、法令滋彰,盜賊多有 69、你可以講得誇張一點 70、意圖是重要的;動機則不 71、犯罪的行為+犯罪的想法=犯罪 72、刑事被告需進行刑事調查 73、刑事案件中禁止收取案件勝訴金 74、一小時可能長達116分鐘 75、援引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差異 76、不要帶朋友去見律師 77、知道例外之前,不會知道規則 78、即使你是律師,也需要僱用律師 79、提出間接證據更罪證確鑿 80、有用的證據不一定是可接受的證據 81、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1966) 82、法庭上沒有真相,只有證據 83、體系的一貫性比發現真實更為重要 84、認為被告可能有罪,則得宣告無罪 85、有罪裁斷不具有約束力 86、附帶損害的戰鬥並不值得 87、羅伊訴韋德案(1973) 88、法官存有偏見 89、憲法仰賴法官詮釋 90、法律裁決是起點,不是終點 91、州政府故意通過違反憲法的法律 92、記憶是犯罪現場 93、無罪的羅納德‧卡頓 94、事物本來的樣子 95、痛苦是人們行動的中心 96、不存在甜點抗辯 97、區分善惡的界線交錯在人心上 98、其他學生也很害怕 99、相應的法律實踐領域 100、沒有人會收你為門徒 101、為可能不會到來的一天持續做準備 索引 Index
作者簡介 薇貝克.諾加德.馬丁(Vibeke Norgaard Martin) 為加州卡梅爾海濱的一名律師,主要在加州執業。早先,她從事商業和民權訴訟方面的實務。她曾在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的法學院任教、曾是南非普瑞托利亞大學兒童法中心的訪問學者、曾為塞拉利昂真相和解委員會、南非憲法法院工作。 繪者簡介 馬修.佛瑞德列克(Matthew Frederick) 建築師、城市設計師、設計及寫作指導,著有《建築的法則:101個看懂建築,讓生活空間更好的黃金法則》(原點出版),是廣受讚譽的「我學到的101件事」(101 Things I Learned)系列的創造者、編輯和插畫家。現居於紐約哈德遜河谷。 譯者簡介 路易 台大法律系畢業,雙主修中文系。 審訂者簡介 徐應松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摩利爾法學院法學博士,現任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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