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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301351727 |
定价 |
RMB59.00 |
售价 |
RM64.90 |
优惠价 |
RM45.43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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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楊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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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北京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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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24-07-01 |
装订 |
平裝. 無. 259 页. 26. |
库存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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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反壟斷法框架下建立壟斷行為救濟制度的必要性1
第一節 反壟斷法中針對壟斷行為的救濟措施1
一、壟斷行為的主要救濟措施:“責令停止違法行為”1
二、壟斷行為的特殊救濟措施:經營者承諾制度3
第二節 責令停止附加罰款模式的局限:以中國原料藥行業反壟斷行政處罰為例6
一、中國原料藥行業反壟斷行政處罰概述6
二、高額罰款未必具備現實威懾力10
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難以恢復市場競爭秩序15
第三節 經營者承諾制度作為壟斷救濟措施的局限18
一、經營者承諾制度恢復市場競爭秩序的效率性18
二、經營者承諾制度無法替代救濟制度:以犧牲威懾性為前提的效率性21
第四節 小結23
第二章 構建壟斷行為救濟制度的理論框架24
第一節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概念界定24
一、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中的救濟措施24
二、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源起26
三、反壟斷語境下救濟措施的功能性定義28
第二節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應然目標30
一、終止壟斷行為30
二、防止壟斷行為的反復33
三、恢復市場競爭秩序36
四、補償壟斷行為的受損害方40
第三節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必要限制43
一、限制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法理基礎43
二、比例原則在傳統懲罰理論中的規範功能45
三、比例原則在反壟斷法語境下的功能拓展47
四、比例原則作為限制規則的適用路徑49
第四節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與民事訴訟損害賠償的制度協調52
一、反壟斷公共執行與民事訴訟的關係52
二、損害賠償可否替代救濟措施:以美國模式與歐盟模式的比較為例55
三、民事損害賠償作為公共執行救濟措施的補充60
第五節 小結63
第三章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具體類型與選擇標準65
第一節 回應型與主動型:如何設計主動型救濟措施65
一、主動型救濟措施的現實需求65
(一)救濟措施具有“主動型”內核65
(二)實施主動型救濟措施的必要性66
二、主動型救濟措施施加作為義務的風險68
(一)主動型救濟措施忽略事前考量的風險68
(二)主動型救濟措施缺乏事後監督的風險69
三、主動型救濟措施的設計、實施與監管思路71
(一)救濟措施的設計與壟斷行為的認定相結合71
(二)“基於原則”的自主型救濟措施73
第二節 行為性與結構性:如何在個案中選擇有效的救濟措施74
一、超越行為性或結構性二分法:以目標作為分類標準74
(一)行為性救濟措施77
(二)結構性救濟措施78
(三)責令許可或互聯互通79
二、選擇有效措施的基本原則81
(一)比例原則81
(二)非懲罰性原則82
(三)平等對待原則83
三、有效救濟措施的選擇方法83
(一)以“反射”壟斷行為作為主要方法84
(二)設計具體的目標而非具體的救濟措施85
第三節 需求端與供給端:如何通過需求端恢復市場競爭秩序86
一、針對需求端設計救濟措施的必要性86
二、需求端救濟措施的設計方法89
(一)降低需求端市場的准入門檻89
(二)向需求端披露必要資訊90
(三)降低需求端的選擇與轉換成本91
三、介入需求端市場競爭的考量因素92
(一)界定相關市場92
(二)設計“一攬子”需求端救濟措施93
(三)改變需求端的選擇結構93
(四)即時監測救濟措施的效果93
(五)針對需求端救濟措施進行事後審查94
第四節 強制性與協作性:如何協調法律責任與市場競爭秩序恢復的關係94
一、從強制性向協作性救濟措施的轉變94
二、強制性與協作性救濟措施的混同可能導致過度監管96
(一)缺少反壟斷調查的司法審查96
(二)不當擴張壟斷行為的範疇98
三、強制性或協作性救濟措施的選擇標準100
(一)經營者自願原則101
(二)壟斷行為的性質103
第五節 小結105
第四章 數字經濟下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設計與實施:數字平臺維度106
第一節 數字平臺市場的經濟學特徵106
一、規模經濟與網路效應106
二、轉換成本與鎖定效應109
三、進入壁壘與“瓶頸”效應113
四、“數字守門人”與不可或缺的交易相對人115
第二節 重塑數字平臺壟斷行為的救濟措施的必要性117
一、數字平臺市場對反壟斷法性質的挑戰120
二、恢復數字平臺市場競爭秩序的挑戰122
三、傳統救濟措施應對數字平臺壟斷的效果有限125
第三節 救濟措施重塑進路之一:建立損害理論與救濟措施的邏輯關係127
一、以穀歌搜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為切入點127
二、以平等對待競爭者作為救濟措施:數字平臺是否負有平等對待的義務129
(一)反壟斷法框架下平等對待義務的法理依據129
(二)平等對待義務是否具有經濟學意義132
三、搜索中立原則:作為救濟措施的合理性135
第四節 救濟措施重塑進路之二:運用複合型救濟措施138
一、以算法價格合謀的新型壟斷行為作為切入點138
(一)算法技術在價格合謀中的作用138
(二)價格合謀的反壟斷規制139
(三)算法價格合謀的認定標準與反競爭效果141
二、強制開放算法作為合謀行為救濟措施的局限145
(一)強制開放算法的情形與條件145
(二)強制開放算法可能引發的問題147
三、目標導向下的複合型救濟措施149
(一)以算法透明度作為行為性救濟措施150
(二)在相關市場引入不對稱條件作為結構性救濟措施152
第五節 救濟措施重塑進路之三:事後救濟與事前監管相結合153
一、事後救濟與事前監管的案例梳理153
(一)建立平等對待義務與應對數字平臺的“自我偏向”規則153
(二)限制排他性壟斷行為的事後救濟與事前監管的不足155
(三)應對新型剝削型濫用行為的救濟措施與相關跨部門條例156
二、運用事前監管舉措維護數字平臺市場競爭秩序的前提157
(一)數字平臺“根深蒂固”的市場力量157
(二)事後救濟措施應對數字平臺壟斷行為的乏力159
三、數字平臺市場事前監管舉措的應然目標160
(一)公平161
(二)可競爭性162
(三)創新與透明度163
四、事前監管與事後救濟的下拉式列示方塊架164
(一)救濟措施的類型權衡:以錯判成本理論為基礎164
(二)在錯判成本框架下組合事前監管與事後救濟167
第六節 小結170
第五章 數字經濟下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設計與實施:數據維度172
第一節 數據作為競爭要素的特徵與價值172
一、數據的生命週期172
二、數據的主要特徵173
三、數據作為無形資產的計算方法175
第二節 數據驅動的競爭損害理論176
一、數據驅動對消費者福利及創新的正面影響178
二、數據驅動的網路效應與市場集中179
三、數據驅動的“多米諾”效應與進入壁壘183
四、數據驅動的縱向一體化與對創新的扼殺185
第三節 數據驅動的排他性壟斷行為:強制開放數據是否為最優救濟措施187
一、強制開放核心資源作為濫用市場支配行為的救濟措施188
(一)強制開放核心資源在反壟斷法框架下的可行性188
(二)強制開放核心資源作為恢復性救濟措施的局限性191
二、強制開放數據作為救濟措施:以穀歌廣告案為例194
(一)穀歌廣告案的基本情況194
(二)穀歌相關用戶數據是否構成關鍵設施199
(三)拒絕訪問穀歌相關用戶數據是否會抑制相關市場的競爭202
(四)穀歌拒絕開放相關用戶數據是否有合理理由204
三、強制開放數據的權衡:數據控制者與數據主體之間的權利邊界206
(一)數據控制者是否應遵守相應的法定義務209
(二)是否取得相關數據主體的同意210
(三)是否對敏感個人數據進行共用212
(四)強制開放匿名數據是否更具有可行性213
第四節 強制開放數據作為救濟措施的完善路徑214
一、路徑之一:限制對用戶數據的收集214
(一)提供協力廠商數據倉214
(二)縮短數據公司保存數據的期間217
二、路徑之二:限制大批量共用用戶的原始數據219
(一)共用用戶原始數據範圍的權衡標準219
(二)數據集共用的隱私保障:匿名化處理與“數據沙箱”221
三、路徑之三:完善用戶數據可攜權223
(一)數據可攜權的市場競爭功能223
(二)界定數據可攜權的範疇226
(三)提供持續、即時的數據可攜權228
第五節 小結230
結論:“威懾之外,輔以救濟”231
參考文獻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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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亦晨
法學博士,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反壟斷法、競爭法、數據法。獨立在World Competition,ECLR,Journal of European Competition Law & Practice等國內外學術期刊發表論文9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青年專案、四川省社科基金專案等課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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