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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FC制度是30年來衝擊台商最大的新稅制,其強大威力將在3年後展現。 2.CFC制度表面上改變了CFC獲利的課稅時間點,深層的意義則是穿透了CFC,而要穿透CFC則必先透明CFC,透明其股東、透明其資產。 3.個人申報CFC時,依法要報送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這個報送財務報表的規定才是更具深遠意義的影響,因為,一旦報送了財務報表,個人CFC名下的資產從此透明,過去長年累積的境外資產將完全透明,而且還要每年更新。這個透明度竟遠勝於個人境內資產的透明度,厲害吧,CFC制度。 4.2010年起,個人海外所得必須繳納基本稅額,築起了第一道資金滙回的路障;2023年個人CFC制度再度築起另一道更高更險峻的路障。而今而後,台商境外資金的滙回更難了。 5.個人CFC制度施行後,台商境外資金將難再回台,除非依法完稅或進行完善規劃。個人CFC資金滙回的規劃可以總結如下:(1)個人CFC資金需要滙回者,應該申報CFC,同時備齊證明文件;(2)不申報CFC還能滙回資金者,僅剩清算分配後逾核課期間一途了。 6.台灣OBU資金外流恐難避免,除非台港、台新依CRS執行AEOI,但這項工作短期內不會發生,主因在於兩岸關係短期內無法改善。唯有兩岸關係改善後,台港才可能AEOI,也唯有台港AEOI後,台新才可能AEOI。
序言與導讀 001 第一章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概述 015 第一節 台商普遍使用境外公司的緣由 018 一、台商對大陸投資,在稅負上間接投資比較有利 018 二、在大陸從事加工貿易業務,境外公司是必要的工具 029 三、在大陸外滙管制下,境外公司是台商的資金調度中心 031 第二節 台商使用境外公司的避稅問題 033 第三節 法人CFC制度與個人CFC制度差異分析 042 第二章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適用要件 051 第一節 個人CFC制度適用要件 053 一、境外公司當年度不適用PEM條款規定 056 二、境外公司註冊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060 三、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公司 股份≧50%或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 065 四、CFC於設立登記地沒有實質營運活動 087 五、個別CFC當年度盈餘或全部境外公司 當年度盈餘加總>700萬元 091 六、個人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直接 持有CFC股權≧10% 116 第二節 法人CFC制度適用要件 119 一、境外關係企業當年度不適用PEM條款 122 二、境外關係企業設立登記於低稅負區 122 三、法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關係企業 股權合計≧50%或對其具有控制力 122 四、CFC於設立登記地沒有實質營運活動 137 五、個別CFC當年度盈餘或全部CFC當年度 盈餘加總>700萬元 138 第三章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稅負影響 145 第一節 個人CFC制度的稅負影響 147 一、個人CFC制度的顯性稅負影響 148 (一)同年度計算CFC營利所得 148 (二)前期虧損之扣除 153 (三)重複課稅之避免 158 (四)申報時應檢附及備查之文件 165 二、個人CFC制度的顯性稅負影響 168 第二節 法人CFC制度稅負影響 175 一、同年度認列CFC投資收益 176 二、前期虧損之扣除 179 三、重複課稅之避免 182 四、申報時應檢附及備查之文件 189 附件一:個人CFC制度相關申報書表 194 附件二:法人CFC制度相關申報書表 213 第四章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稅務風險 223 第一節 申報與不申報CFC的稅務風險 224 一、申報CFC的稅務風險 225 二、不申報CFC的稅務風險 229 第二節 稽徵機關如何查得課稅資料 230 一、與核定CFC營利所得有關之資料有哪些? 231 二、稽徵機關如何查得金融帳戶資訊? 232 三、台灣如何取得境外金融帳戶資訊 237 第三節 應申報CFC的情況 252 一、六種應申報CFC的高風險情況 253 二、高風險情況的CFC,不想申報,值得嗎? 259 第五章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因應方法 261 第一節 個人因應CFC制度的方法 264 一、對境外公司進行帳務處理 222 二、清理境外公司資料並繪製投資架構圖 265 三、檢核每家境外公司適用CFC制度的情況 266 四、試算CFC制度的稅負影響數 268 五、評估申報與不申報的稅務風險 271 六、規劃與調整以減輕CFC制度的影響 274 第二節 受控外國企業(CFC)的帳務處理 294 一、境外公司建立帳務的要求 294 二、CFC認可之帳務處理依據 297 三、不同用途境外公司帳務處理要點 299 四、境外公司帳務處理的常見缺失 307 五、境外公司建立帳務處理的步驟 315 第六章 個人滙回CFC資金課稅規定 319 第一節 個人持有境外資金方式及其滙出入申報規定 321 一、個人持有境外資金的方式 321 二、個人滙出入資金的申報規定 323 第二節 四種不用課稅的個人CFC資金 323 第三節 需要課稅的個人CFC資金 343 第七章 個人CFC資金滙回方法與規劃 349 第一節 個人CFC資金滙回的方法 350 第二節 個人CFC資金滙回的規劃 353 一、收回CFC之資本金或股東往來款 354 二、已申報CFC之境外資金滙回 357 三、未申報CFC之境外資金滙回 367 四、個人CFC資金滙回規劃的總結說明 376 第八章 個人CFC資金滙回之查稅管道及案例 377 第一節 個人CFC資金滙回之查稅管道 378 一、全國財產及所得總歸戶資料(地政/交通) 378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台灣OBU) 381 三、外滙資料清冊(中央銀行) 381 四、跨境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AEOI/CRS) 383 五、洗錢防制通報資料(法務部調查局) 384 六、上市櫃公司年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388 七、僑外資來台投資資料(經濟部投審司) 389 八、個人出入境資料(內政部移民署) 390 九、戶籍謄本(各地戶政機關) 391 第二節 個人CFC資金滙回之查稅案例 393 一、境外滙入保費 393 二、滙出入款異常 396 三、資產所得不配比清查滙入款 398 附錄1 租稅天堂經濟實質法(ESA) 401 第一節 租稅天堂經濟實質法的緣起與發展 402 第二節 租稅天堂經濟實質法的主要內容 405 一、經濟實質申報主體 406 二、相關活動及核心創收活動 407 三、經濟實質測試 411 四、經濟實質申報內容 415 五、財務期間與經濟實質申報期限 416 六、違法處罰 418 七、周年申報與會計紀錄提交 420 第三節 經濟實質法對台商的影響與因應 422 一、境外公司不再從事「經濟實質法」規定的「相關活動」 423 二、善用「非居民企業」的規定以排除「經濟實質法」的適用 424 三、新設其他境外公司或遷移境外公司的登記地 425 第四節 打擊有害租稅實務的未來發展 426 附錄2 香港境外被動收入免稅(FSIE)制度介紹與因應 431 一、境外利息收入免稅制度 437 二、境外股息收入或股權處置收益免稅制度 439 三、境外知識產權收入或知識產權處置收益免稅制度 443 四、境外其他財產(除股權及知識產權之外)處置收益 447 附錄3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法規彙編 451 1.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 451 2.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453 3.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審查要點 466 4.所得稅法第43條之3 473 5.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475 6.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審查要點 489
作者簡介 史芳銘(1960) 1992年起開始從事台商大陸投資的顧問服務,服務台商使用境外公司逾30年,對台商使用境外公司所碰到的稅務、金融問題有極為深刻的體驗,本書係對台商面對CFC新稅制的衝擊所作的經驗分享與建議。 現職 漢邦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 漢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 漢邦財富傳承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 昆山漢邦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在職專班碩士(2020) 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1992)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工業管理學士(1985) 著作 境外公司反避稅(2021)、基礎邏輯學(2020)、中國外商會計實務(1995)、中國租稅大全(1993)等20餘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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