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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序言 前言 上篇 從古代到啟蒙時代的憲制、狀態、根本法 第一章 導言:現代憲法概念的定義範圍 第二章 古代 一 希臘的政制:城邦秩序與政體 二 羅馬:“憲典/憲令”與“國家狀態” 第三章 中世紀和近代早期的用詞與概念使用 一 政體/狀態與憲令 二 構建與創建 三 起草:約定、擬定、整合 第四章 醫學領域和“政治學”文獻中的構成和狀態概念 一 身體比喻用法與構成/體質概念 二 醫學中的構成/狀態概念 三 政治學文獻中的“秩序”概念 第五章 “根本法”與“憲法” 一 法國 1.世紀的“國家”和對君主的約束 2.詞典層面 3.國家法文獻中的憲法概念 二 英國 第六章 書面性:“起草”與起草文本 一 習慣用語與詞典層面 二 萊布尼茨:國家銅表法的“起草” 第七章 小的組織統一體和國家性質的總聯合體 一 聯盟 二 帝國大區 三 “家族”與“家規” 第八章 “根本法”與“基本法” 第九章 “狀態/狀況”概念與帝國政體 第十章 作為法律狀態和非法律狀態的雙重“憲制”概念:國家與統計學 第十一章 領地國家與“邦國憲制” 第十二章 帝國秩序 一 “憲制”與帝國的“基本法” 二 同時代公法學對帝國憲制的褒貶 第十三章 在詞典層面和文獻上的定義嘗試:組合詞的多樣性與實質差異化 第十四章 “憲法”與瓦特爾的“民族”概念 第十五章 “憲制”與立法 第十六章 私法法典化與“憲法” 下篇 從啟蒙時代到當代的憲法、基本法 第一章 發展方向 第二章 憲治的開端 一 革命前的術語 二 英國的“憲法”含義 三 現代憲治在北美的實施 四 法國對美國憲法概念的繼受 五 “憲法”在德國的含義變化 六 “憲法”的防禦性使用 七 作為自由條件的正規憲法 八 憲法概念的實質性濃縮 九 修憲權 十 溯及契約理論 第三章 憲法抗爭時代 一 基本立場 二 作為進步原則的憲法 三 行政組織法 四 作為自由保障手段的憲法 五 憲法檔的必要性 六 作為歷史發展產物的憲法 七 欽定憲法與協定憲法 八 從契約憲法論證向制定法憲法論證的自由主義轉變 九 保守地走向憲法國家 十 實質意義上的與形式意義上的憲法 第四章 法律性憲法的鞏固與危機 一 告別自然法 二 憲法的實證化 三 作為權力關係表達的憲法 四 基本秩序或部分秩序 五 國家優先於憲法 六 憲法與憲法律同一 七 憲法律的程式消解 八 憲法律的決斷論消解 九 規範性的和符合實然的憲法 十 規範性憲法的終結 第五章 展望 參考文獻 譯後記
海因茨·默恩豪普特(Heinz Mohnhaupt),1935年生,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德國著名法史學家、馬普法律史及法律理論研究所研究員。曾任教于法蘭克福大學、美因茨大學和耶拿大學。主要研究領域:憲法史、歷史比較、法源理論及實踐。主要代表作:《憲法古今概念史》《作為認識方法的法律比較》《國家與法領域的歷史比較》《16世紀至19世紀哥廷根議事會組織法》等。 迪特·格林(Dieter Grimm),1937年生,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德國著名憲法學家。曾任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柏林高等研究院院長;曾任教于法蘭克福大學、特里爾大學、比勒菲爾德大學、柏林洪堡大學。主要研究領域:憲法法與憲法比較、憲法與憲治理論、憲法史、憲法司法審判。主要代表作:《憲法古今概念史》《德國憲法史》《憲法司法審判》《19世紀的憲法與私法》《我是憲法之友》《憲治:過去、現在與未來》《憲法的未來》《憲法與政治》《市民社會的法與國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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