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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共同侵權行為的解釋論,是在1970年代日本經濟高度發展時期此起彼伏的公害訴訟和藥害訴訟中,圍繞探討如何追究國家與企業以及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責任問題而逐漸展開的。近年來,由於在司法實踐中,伴隨著塵肺訴訟的提起,國家與企業以及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法律責任問題成為亟待解決的首要問題,因此,共同侵權行為法的解釋論再次倍受關注。 《共同侵權行為法論》採用實證分析、法解釋學等分析方法,在以日本1960年代至今的有關10件公害訴訟判決、12件藥害訴訟判決、27件塵肺訴訟判決,共計約50件關於“共同侵權行為”的代表類型判例為基礎進行分析,提煉出了有關民法第719條的判例法理,展開主觀共同說的正當性及其論證研究工作。
序言 第一章 研討的前提 第二章 民法第719條解釋論的展開 第一節 法解釋的方法 第二節 民法第719條的“立法者意思” 一、舊民法的“立法者意思” 二、現行民法的“立法者意思” 第三節 民法第719條的“法意” 一、德國民法典第830條的解釋 二、德國民法典第840條與舊民法財產編第378條 三、民法第719條第1款前段的法意與理由 第四節 民法第719條的“歷史的變化” 第三章 民法第719條的判例分析 第一節 民法第719條在公害訴訟中的解釋論 一、作為分析物件的判決 二、山王川事件… 三、四日市公害訴訟判決 四、西澱川公害第一次訴訟判決 五、川崎公害第一次訴訟判決 六、倉敷公害訴訟判決 七、西澱川公害第二次一第四次訴訟判決 八、川崎公害第二次一第四次訴訟判決 九、尼崎公害訴訟判決 十、名古屋南部公害訴訟判決 十一、東京公害訴訟判決 第二節 民法第719條在藥害訴訟中的解釋論 一、前言 二、製劑的各種服用方法 三、第I類型——汽巴與武田之間的共同侵權行為 四、第Ⅱ類型——田邊、汽巴、武田的責任關係 五、第Ⅲ類型——無法明確因服用哪種產品而罹患斯蒙病的類型 六、國家與製藥公司之間的責任關係 七、福島大腿股四頭肌短縮症判決 八、藥物的服用與疾病之間的因果關係 第三節民法第719條在塵肺訴訟中的解釋論 一、前言 二、以視角4為基礎對訴訟類型的提煉 三、“適用型”與“類推型”… 四、連帶責任類型的諸判決 五、責任限定類型的諸判決 第四章 民法第719條的判例法理 第一節“強關聯共同性”(民法第719條第1款前段》的判例法理 一、判例法理的概要 二、判例法理的歸責根據 第二節“弱關聯共同性”(民法第719條第1款後段)的判例法理 一、以塵肺訴訟為中心的判例法理 二、判例法理的理論根據 第五章 結論
前田達明,日本京都大學法學博士、日本侵權行為法研究的代表性學者。曾任京都大學教授、同志社大學教授,現為日本京都大學名譽教授。著有《侵權行為歸責論》《判例侵權行為法》《民法V12(侵權行為法)》《侵權行為法理論的展開》《新版注釋民法(2)總則》《史料民法典》《民法學的展開》《續民法學的展開》《口述債權總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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