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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訊保護法》為個人資訊權益的具體實現“保駕護航”。若將個人資訊權益體系比作一棵“大樹”,那麼《憲法》中作為基本權利的個人資訊受保護權就是“樹根”、《民法典》中作為不同于傳統姓名、肖像、隱私等具體人格權的個人資訊權就是“樹幹”,而《個人資訊保護法》中規定的系列權利或權能就是“樹枝”,呈現開放性。 本書以個人資訊權利體系為核心,將筆墨著眼於各項具體權利或權能內容,以期描繪出其法律性質、規範構造以及行權路徑等,為個人資訊權利體系的“枝繁葉茂”貢獻智識。
序 1 本卷導讀 徐偉、徐涵淵 1 一、個人資訊權的法律定位 1 (一)個人資訊應作為“權利”予以保護 1 (二)個人資訊權的權利內容應采權利體系 5 二、個人資訊權權利內容的比較法考察 7 (一)歐陸地區的個人資訊權權利內容 7 (二)英美地區的個人資訊權權利內容 9 (三)亞洲地區的個人資訊權權利內容 12 三、中國法規定的個人資訊權權利內容 16 (一)知情權和決定權 17 (二)查閱權、複製權和可攜權 19 (三)更正權和補充權 22 (四)刪除權 23 (五)解釋說明權 25 四、個人資訊權權利內容的內生邏輯 25 (一)以知情決定權為核心 26 (二)以決定權為核心 27 (三)以查閱複製權為核心 28 (四) 各項權利相互獨立 29 五、結語 30 論個人資訊主體的同意撤回權 許素敏 31 一、問題的提出 31 二、個人資訊主體之同意撤回的法律性質 34 (一)個人資訊主體之同意撤回的法律性質爭議 34 (二)個人資訊主體的同意撤回並非意思表示的撤回或撤銷, 而是違法阻卻事由的消滅 35 三、個人資訊主體行使同意撤回權的具體規則 36 (一)適用範圍:以個人同意為合法性基礎的個人資訊處理 活動 36 (二)行使期間:同意撤回權行使不應有時間限制 37 (三)便捷條件:個人資訊處理者應履行的法定義務 38 四、個人資訊主體行使同意撤回權的法律效果 39 (一)個人資訊處理者停止相應的資訊處理活動 39 (二)個人資訊處理者不得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 43 (三)同意撤回前的個人資訊處理活動仍有效 44 五、結語 45 論個人資訊查閱複製權的行使 徐偉、徐涵淵 47 一、個人資訊查閱複製權的立法沿革 47 (一)始於20世紀70年代的個人資訊國內立法階段 48 (二)始於20世紀80年代的個人資訊國際立法階段 50 (三)始於21世紀的基於國際法而開展個人資訊立法階段 50 (四)歐盟《一般資料保護條例》及其全球影響階段 53 二、個人資訊查閱複製權的體系定位 55 (一)個人資訊查閱複製權的規範目的 55 (二)個人資訊查閱複製權的法律屬性 58 (三)個人資訊查閱複製權與其他相關權利的關係 59 三、個人資訊查閱複製權的行使規則 63 (一)個人資訊查閱複製權的行使主體 64 (二)個人資訊查閱複製權的行使範圍 65 (三)個人資訊查閱複製權的行使方式 67 (四)個人資訊查閱複製權的行使費用 69 四、結語 71 論資料可攜帶權的權利客體範圍李雨桐 72 一、問題的提出 72 二、中國資料可攜帶權客體範圍的綜合考量 73 (一)數據可攜帶權的立法初衷 73 (二)資料權屬劃分的進一步界定 75 (三)資料可攜帶權與其他個人資訊權的權利客體區分 76 三、域外資料可攜帶權權利客體制度實踐考察 78 四、中國資料可攜帶權權利客體範圍的確定 83 (一)分領域和行業進行具體劃分權利客體範圍 83 (二)在資料權屬上,以資料來源劃分權利客體 84 (三)在立法技巧上,採取“一般規定 權利限制條款和 除外規定”的方式進行劃分 85 五、結語 86 競爭法視角下個人資訊可攜權的規則重構 金耀 88 一、傳統競爭法應對資料壟斷的困境 89 (一)平臺壟斷的現狀與監管趨勢 89 (二)平臺壟斷的規制難點 90 (三)反壟斷法規制的傳統進路與缺陷 92 二、競爭法維度下個人資訊可攜權的特殊價值 94 (一)個人資訊可攜權競爭法的價值爭議 95 (二)個人資訊可攜權對於規制資料壟斷的作用 98 三、個人資訊可攜權規則的轉向:權益保護與資料競爭並進 100 (一)個人資訊可攜權的適用範圍:從個人資訊到衍生資訊 100 (二)個人資訊可攜權的類型區分:提升守門人義務與責任 101 (三)個人資訊可攜權的權利行使:與《反壟斷法》銜接 103 四、結語 104 個人資訊更正補充權的具體規則及適用——以GDPR糾正權為參照 王冉冉 105 一、更正補充權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105 二、GDPR“糾正權”的規範內容及規範功能 107 (一)GDPR“糾正權”的規範內容 107 (二)GDPR“糾正權”的規範功能 107 三、個人資料品質原則與更正補充權的關係 108 (一)資料品質原則不等於資料準確性原則 109 (二)資料品質原則與資料準確性原則存在交叉 110 四、更正補充權的具體行使與效果標準 113 (一)可識別數位記錄準確標準 113 (二)個人資訊的正確歸屬標準 114 (三)資料分析自動化決策品質標準 115 (四)資料處理(認知)要求品質標準 116 (五)更正補充權的時間標準 116 五、更正補充權和個人資訊權的其他權能的衝突與協調 118 (一)更正補充權和個人資訊權的其他權能的衝突 118 (二)更正補充權與個人資訊其他權能的協調 119 個人資訊刪除權的理論分析與現實挑戰 王黎黎 121 一、個人資訊刪除權的發展:從歐盟到中國 121 (一)刪除權及其在GDPR中的規定 121 (二)個人資訊刪除權在中國法律中的規定 123 二、中國個人資訊刪除權的權利內容 124 (一)中國個人資訊刪除權的權利性質 125 (二)中國個人資訊刪除權的適用條件 126 三、中國個人資訊刪除權的實踐挑戰 129 (一)個人資訊刪除權中的“刪除”129 (二)個人資訊刪除權與人工智慧 130 (三)個人資訊刪除權與跨境資料傳輸 132 四、中國個人資訊刪除權的發展展望 133 (一)細化個人資訊刪除權的有關規定 133 (二)構建個人資訊刪除權的國際協作機制 134 (三)個人資訊權益與人工智慧協調發展 134 五、結語 135 大數據背景下被遺忘權制度爭議的探究與反思 李佳桐 136 一、問題的提出 136 二、被遺忘權的發展背景 137 被遺忘權的發展演變 137 三、被遺忘權權利特徵探究 139 (一)被遺忘權與相關權利比較 139 (二)被遺忘權權利特徵總結 145 四、大資料時代被遺忘權實現難題 146 (一)大資料時代被遺忘權實現的自身缺陷 146 (二)大資料時代被遺忘權實現的社會性缺陷 148 五、中國不必要引入被遺忘權制度 152 (一)被遺忘權不適合成為法定權利 152 (二)中國現有法律滿足保護被遺忘權正當權利內容條件 153 六、結語 155 論個人資訊處理中的“解釋說明權” ——以《個人資訊保護法》第48條與第24條為核心 向秦 156 一、問題的提出 156 二、“解釋說明權”的法律性質厘清 157 (一)“解釋說明權”非獨立民事權益 157 (二)“解釋說明權”是輔助性請求權 159 (三)“解釋說明權”為隱性個人權能 160 三、“解釋說明權”的多層規範構造 161 (一)第一層是“解釋說明權”的權源 162 (二)第二層是一般性“解釋說明權” 165 (三)第三層是限制性“解釋說明權” 166 四、“解釋說明權”的私法救濟效果 171 (一)合同領域中構成債務不履行 172 (二)侵權領域中評價為過錯標準 173 五 結語174 論演算法解釋權的生成邏輯及規則重塑 姬蕾蕾 175 一、演算法解釋權的產生背景 176 (一)數位社會智慧演算法的興起 176 (二)演算法“暴政”催生演算法解釋的必要性 178 二、演算法解釋賦權的生成邏輯 180 (一)現有法律對算法規制的局限性 180 (二)演算法解釋權的基本原理 181 (三)設立演算法解釋權的目的:規制演算法權力,強化演算法透明 182 三、演算法解釋權的適用困境及反思 183 (一)演算法解釋權的效果困境 183 (二)演算法解釋權的實現困境 184 (三)演算法解釋權適用困境的反思 186 四、演算法解釋權的規則重構 187 五、結語 190 自動化決策中的個人資訊權保護 雲晉升 192 一、問題的提出 192 二、涉及自動化決策的現行規範和比較法規定 193 (一)國內現行規範 193 (二)比較法規定 194 (三)立法比較 195 三、自動化決策的合法性基礎 195 (一)脫離自動化決策權的規範物件 196 (二)脫離自動化決策權的行使前提 196 四、脫離自動化決策權的可排除性 199 (一)合同締結和履行所必需 199 (二)法律法規所允許 200 (三)個人同意 200 五、自動化決策解釋的請求權 200 (一)解釋的內容 201 (二)解釋的物件 201 (三)解釋的程度 202 六、結語 202 個人資料財產權歸屬:基於資料轉化路徑的分析 劉海安、張弛 204 一、個人資料財產權歸屬的觀點路徑評析 205 (一)單一賦權路徑下的產權歸屬 205 (二)分類賦權路徑下的產權歸屬 207 二、個人資料財產權歸屬:資料轉化路徑的引入 209 (一)資料轉化路徑的引入 209 (二)資料轉化路徑的優勢 212 三、資料轉化下個人資料財產權歸屬 213 (一)個人控制階段的個人資料財產權歸屬 214 (二)企業控制階段的個人資料財產權歸屬 215 (三)三方控制階段的個人資料財產權歸屬 220 四、結語 223 論個人資訊財產權益實現的法律路徑史曉宇 224 一、問題的提出:個人資訊財產權益實現路徑的研究不足 224 二、個人資訊財產權益實現之公開權路徑批判 225 (一)個人資訊財產權益實現不同于公開權 225 (二)適用傳統公開權路徑導致資訊不平等關係加劇 226 三、個人資訊財產權益實現之人格標識商品化路徑批判 228 (一)傳統人格權的財產價值保護無法囊括個人資訊利用的 場景 228 (二)消極的責任保護模式不足以實現個人資訊財產價值 229 四、個人資訊財產權益實現的新路徑 230 (一)人格要素商品化的一般判斷基準 230 (二)個人資訊與主體分離的可能性 231 (三)告知選擇作為個人實現個人資訊財產權益的方式 233 五、結語 236 行政主體收集處理個人資訊行為規範研究 王政義 237 一、行政主體收集處理個人資訊過程中的突出問題 237 (一)突發公共事件中將個人資訊權讓渡於公權力 237 (二)基於風險防控措施收集個人資訊的目的擴張 238 (三)司法程式對個人資訊的收集超出必要限度 239 二、行政機關收集個人資訊行為的特殊性 240 (一)行政管理和個人資訊權利衝突本質 240 (二)處理者的行政主體屬性存在不確定性 241 (三)處理個人資訊需要平衡的權益具有特殊性 242 三、行政主體對個人資訊的分類管理和層級化設計路徑 243 (一)基礎性個人資訊 243 (二)風險防控性個人資訊 244 (三)懲戒性個人資訊 244 四、行政機關處理個人資訊的基本原則與法律適用 244 (一)合法、正當和必要原則 245 (二)個人資訊處理原則的適用難題 247 (三)個人資訊處理原則的適用規則 248 五、行政主體收集處理行為規制的程式輔助規制 249 (一)規範行政機關收集個人資訊的合憲合規程序 249 (二)完善權利人對個人資訊的處理異議程式 250 (三)個人資訊侵權救濟程式的完善路徑 250 後記 252
彭誠信,上海交通大學特聘教授;凱原法學院博士生導師、民商法學科帶頭人。中國法與社會研究院兼職研究員。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資料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上海市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在牛津大學法律系、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法律系、哈佛大學法學院做研究學者,在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中國臺灣地區“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高級訪問學者,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任教。國家社科基金重大專案首席專家;《現代權利理論研究》一書入選《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民法典與日常生活》入選2020年度“中國好書”,主編“人工智慧”法學譯叢五輯(共15冊);並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近百篇。論著曾獲“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兩次)”“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獎二等獎”“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論文成果獎三等獎(兩次)”。研究興趣在民法原理、物權法、資料與個人資訊保護等領域。 徐偉,法學博士,上海政法學院佘山特聘崗教授,碩士生導師,美國芝加哥肯特法學院訪問學者、臺灣“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訪問學者、中國法學會網路與資訊法學研究會理事,主要從事網路與資訊法研究。 王黎黎,法學博士,博士後。大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人文學院副院長、副教授、研究生導師。遼寧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主要從事隱私權與人工智慧法研究。 向秦,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助理研究員,互聯網法治研究院(杭州)研究員,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新加坡管理大學訪問學者,主要從事網路資訊法、資料與人工智慧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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