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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是我國公法之基礎法律。三十餘位傑出公法碩彥,將本法施行二十餘載之理論研究與實務成果,整理彙纂成逐條釋義一書,粲然大備,條理分明。本書乃公共行政、公法學術與司法實務,必備之基本用書,也是學生提升公法學養之指引參考。
序 言/翁岳生 序 言/城仲模 序 言/董保城 主編與副主編簡介 作者簡介 編纂人員簡介 縮語表 ‧行政程序法之制定及修正經過 壹、行政程序法之制定/1 貳、行政程序法之修正/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法 例 第1條 立法目的/11 壹、我國行政程序法立法沿革與立法目的/11 貳、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比較法觀點/14 參、人民參與行政程序是基本權程序保障功能之展現/15 肆、德國非要式行政程序與歐盟行政程序「良善行政」/18 第2條 行政程序與行政機關之定義/25 壹、總 說/26 貳、行政程序之界定/26 參、行政機關之界定/28 肆、行政機關之管轄權/34 第3條 適用範圍/35 ◎注 釋/38 第4條 依法行政原則/63 壹、條文旨趣/63 貳、法治國原則的憲法根基/64 參、行政行為的意涵與行政程序法的適用/65 肆、行政行為受法律之拘束/66 伍、行政行為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75 第5條 明確性原則/80 壹、規範之意義/80 貳、規範之行為/82 參、規範之範圍/83 肆、違反之法律效果/87 第6條 平等原則/89 壹、平等原則之意義/89 貳、行政法規適用上之平等原則/90 參、平等原則與主觀公權利/96 第7條 比例原則/102 壹、條文旨趣/102 貳、法制沿革/103 參、原則內涵/105 肆、比例原則的適用對象/106 伍、比例原則的操作方法/107 陸、比例原則與司法審查/114 第8條 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117 壹、規範目的/117 貳、誠實信用原則/117 參、信賴保護原則/125 第9條 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原則/130 壹、規範之意義/130 貳、應衡量之事項/132 參、與其他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之區別/133 肆、違反之法律效果/134 第10條 行使裁量權原則/135 壹、條文旨趣/135 貳、行使裁量權的意涵及其法治課題/135 參、行政裁量與司法審查/139 肆、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149 第二節 管 轄 第11條 管轄權與變更管轄權/155 壹、管轄法定原則與管轄恆定原則/155 貳、管轄之變更及其公告/161 第12條 管轄權之補充規定/163 壹、本條之適用補充性/164 貳、通常情形之土地管轄補充規定/165 參、緊急管轄權/167 第13條 管轄權之競合/172 壹、行政機關管轄權競合/172 貳、解決方法/174 參、必要之職務行為/179 第14條 管轄權之爭議/181 壹、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181 貳、解決方法/182 參、緊急臨時處置/186 肆、權利救濟之限制/186 第15條 權限之委任或委託/189 壹、規範意義/190 貳、條文解析/191 參、法律效果與救濟/196 第16條 行政委託/199 壹、規範意義/199 貳、條文解析/200 參、法律效果與救濟/204 第17條 管轄權有無之調查與處置/206 壹、規範之意義/206 貳、管轄權有無之調查/208 參、無管轄權之處置──案件之移送/208 肆、期間之計算/210 伍、違反之法律效果與救濟/210 第18條 管轄權變更之處理/212 壹、規範意義/213 貳、條文解析/214 參、違反之法律效果/217 第19條 職務協助/218 壹、規範意義/219 貳、職務協助之概念與特徵/220 參、職務協助之要件/221 肆、職務協助之界限/223 伍、費用之負擔/224 陸、應適用之法規與救濟/225 第三節 當事人 第20條 當事人之範圍/226 壹、行政程序當事人之範圍/226 貳、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227 參、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230 肆、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231 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232 陸、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232 柒、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232 第21條 當事人能力/237 壹、概 述/237 貳、自然人/238 參、法 人/240 肆、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242 伍、行政機關/243 陸、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244 第22條 行為能力/246 壹、行政程序上行為能力/246 貳、行政程序法上程序行為能力及其適用/249 第23條 程序參加/261 壹、行政程序中第三人之參加/261 貳、通知或拒絕程序參加決定之法律效果及其救濟途徑/267 第24條 委任代理人/268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68 貳、代理人之意義、功能及權限/269 參、行政程序代理人制度/271 肆、代理人人數/273 伍、代理人之資格/273 陸、代理權之範圍/274 柒、委任代理人之方式/275 捌、代理權之撤回/277 玖、其他問題/278 第25條 單獨代理與複代理/280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80 貳、多數代理人/280 參、單獨代理/281 肆、複代理/282 第26條 代理權之效力/283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83 貳、代理權恆定原則/284 參、代理權消滅之原因/285 第27條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286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86 貳、選定當事人/287 參、指定當事人/290 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退選定或指定當事人/293 伍、選定或指定當事人之權限/293 第28條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單獨行使職權/296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96 貳、複數選定或指定當事人之權限/296 第29條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之更換或增減/298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98 貳、更換或增減選定或指定當事人/298 第30條 選定、指定、更換或增減當事人之方式/301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301 貳、當事人選(指)定、更換或增減之通知/301 第31條 輔佐人/304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304 貳、輔佐人之意義、功能與權限/305 參、輔佐人之許可及命輔佐人到場/306 肆、撤銷許可或禁止陳述/307 伍、輔佐人陳述之效力/308 第四節 迴 避 第32條 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事由/310 壹、概 說/311 貳、迴避事由/312 參、迴避的適用與效果/314 第33條 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迴避之事由/317 壹、概 說/317 貳、適用的範圍與程序/317 參、迴避規定的不確定性/321 第五節 程序之開始 第34條 行政程序之開始/324 壹、與德國法比較分析/324 貳、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啟動程序開始之義務/325 參、人民依法申請事項/327 肆、小 結/327 伍、案例分析/328 第35條 當事人申請之方式/330 壹、口頭與書面申請/330 貳、法規另有規定之申請方式/331 參、案例分析/331 第六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第36條 依職權調查證據/333 壹、職權調查主義/333 貳、職權調查之範圍/335 第37條 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346 壹、當事人自行提出或申請調查證據/346 貳、當事人參與證據調查/347 第38條 製作調查之書面紀錄/349 第39條 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351 壹、調查方法之容許/351 貳、通知陳述意見之概念及依據/353 參、通知陳述意見之方式及程序/354 肆、「陳述義務」之存否及內涵/355 第40條 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證據資料/357 壹、要求提供文書、資料或物品之依據及範圍/357 貳、要求提供之程序/358 第41條 鑑定/360 壹、鑑定及鑑定人之概念/360 貳、鑑定之必要性/361 參、鑑定人之選任/362 肆、鑑定之功能及類型/363 伍、鑑定之法律關係及責任/363 第42條 勘驗/365 壹、勘驗之概念及標的/365 貳、勘驗之進行及限制/366 參、勘驗之任意及強制與費用/367 第43條 採證之法則與告知當事人/369 壹、概 述/369 貳、證據能力/369 參、證據證明力/372 肆、舉證責任之分配/374 第44條(刪除)/375 第45條(刪除)/375 第七節 資訊公開 第46條 申請閱覽、抄錄資料或卷宗/376 壹、閱卷權概說/377 貳、閱卷請求權(第1項)/381 參、閱卷請求權的例外(第2項與第3項)/384 肆、卷宗資料內容錯誤之更正權(第4項)/391 伍、侵害閱卷權之法律效果/391 陸、權利救濟/392 第47條 禁止為程序外之接觸/393 壹、立法理由/394 貳、憲法基礎與利益權衡/394 參、要件與爭議問題分析/395 第八節 期日與期間 第48條 期間之計算/403 壹、期日與期間之計算/403 貳、案例解析/408 第49條 在郵期間之扣除/412 壹、基於法規之申請/412 貳、本條與其他法之比較/412 參、爭議與案例解析/413 第50條 回復原狀之申請/415 壹、法條參考比較/415 貳、條文要件概念之說明/416 第51條 對人民申請之處理期間/417 壹、條文內容解析/417 貳、爭議解析/419 第九節 費 用 第52條 費用之負擔/420 壹、行政程序費用之負擔,以無償為原則(第1項)/420 貳、應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負擔之費用/423 第53條 證人、鑑定人之費用/426 壹、證人與鑑定人之作證義務與補償(第1項)/426 貳、費用之預支(第2項)/427 參、費用支給之標準(第3項)/427 第十節 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總論】/429 壹、緒 論/429 貳、德國行政程序法聽證制度之基本認識/434 參、美國行政程序法簡介/447 第54條 聽證程序的適用/456 第55條 聽證之通知及公告/464 壹、立法理由/466 貳、概 說/466 參、聽證之通知(第1項)/468 肆、聽證之預先公告(第2項)/473 伍、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第3項)/473 第56條 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477 第57條 聽證之主持人與協助人員/478 壹、概 說/478 貳、聽證主持人之選任/478 參、實務見解/480 第58條 舉行預備聽證/482 壹、預備聽證之功能(第1項)/483 貳、舉行預備聽證之決定(第1項)/485 參、預備聽證之進行及作成紀錄(第2項、第3項)/486 第59條 聽證公開原則/490 壹、立法理由/492 貳、不同立法例之思維/492 參、本條規定以聽證公開言詞進行為原則/496 第60條 聽證之開始/500 壹、概 說/500 貳、程序開始/500 參、實務見解/501 第61條 聽證當事人之程序權利/503 第62條 聽證主持人職權/506 壹、概 說/506 貳、聽證主持人權限之行使/508 參、實務見解/510 第63條 聽證程序中之異議與處置/513 第64條 聽證紀錄/515 第65條 聽證之終結/519 壹、概 說/519 貳、聽證程序之終結/519 參、實務見解/520 第66條 再聽證/523 第十一節 送 達 第67條 依職權送達/525 壹、本條為送達節之首條,於此先就本法送達規定為整體性之說明/525 貳、關於第67條之解析/529 參、實務見解/530 第68條 送達方式與送達人/531 壹、第1項/531 貳、第2項/531 參、第3項/535 肆、第4項/536 伍、實務見解/536 第69條 對無行為能力人、機關、法人或團體之送達/537 壹、概 說/537 貳、第1項/537 參、第2項/538 肆、第3項/538 伍、實務見解/539 第70條 對外國法人或團體之送達/543 第71條 對代理人之送達/544 壹、概 說/544 貳、實務見解/544 第72條 送達之處所/547 壹、概 說/547 貳、第1項/547 參、第2項/548 肆、第3項/549 伍、實務見解/550 第73條 補充送達與留置送達/554 壹、概 說/554 貳、第1項及第2項/554 參、第3項/556 肆、實務見解/557 第74條 寄存送達/559 壹、概 說/559 貳、寄存送達之要件/559 參、寄存期間/560 肆、送達效力之發生時點/561 伍、實務見解/561 第75條 對不特定人之送達方式/564 壹、立法理由/564 貳、不特定人之定義/564 參、公告方式/564 肆、修正草案/565 伍、實務見解/566 第76條 送達證書之製作及附卷/569 壹、概 說/569 貳、送達證書/569 參、附卷要求/570 肆、送達效力/570 伍、實務見解/571 第77條 當事人申請對第三人為送達之處理/573 第78條 公示送達之原因/574 第79條 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575 第80條 公示送達之方式/576 壹、立法意旨/576 貳、實務見解/576 第81條 公示送達之生效日/577 壹、概 說/577 貳、公示送達之意義/577 參、應受送達人/577 肆、類 型/578 伍、實務見解/580 第82條 製作公示送達證書/581 第83條 對指定送達代收人或未指定送達代收人之送達/582 壹、送達代收人之類型/582 貳、應受送達資格之代表人、管理人之主動陳明送達代收人/583 參、實務見解/583 第84條 送達之時間/585 壹、概 說/585 貳、實務見解/585 第85條 不能為送達時之處理/586 第86條 於外國或境外之送達/587 第87條 對駐外人員之送達/588 第88條 對軍人之送達/589 壹、概 說/589 貳、替代役之適用情況/589 第89條 對在監所人之送達/590 壹、概 說/590 貳、內容解析/590 參、實務見解/590 第90條 對有治外法權人之送達/591 第91條 囑託送達後之處理/592 第二章 行政處分 第一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第92條 行政處分之定義與一般處分/593 壹、條文旨趣/593 貳、行政處分的制度沿革/594 參、行政處分的制度要素/595 肆、行政處分的制度功能/606 伍、行政處分的制度開展/609 第93條 附款之容許性與種類/612 壹、條文旨趣/612 貳、制度沿革/613 參、附款的概念與種類/615 肆、附加附款的容許性要件/621 伍、附款與主行政處分的關係/624 第94條 附款之限制/625 壹、條文旨趣/625 貳、規範釋義/626 參、附論:行政處分附款的行政救濟問題/633 第95條 行政處分之方式/637 壹、行政處分之方式/638 貳、書面證明之請求/645 參、電子行政處分之特殊問題/649 第96條 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654 壹、規範功能/656 貳、應記載事項/656 參、電子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668 肆、應記載事項不備之法律效果/669 伍、書面證明之準用/670 第97條 得不記明理由之行政處分/671 壹、規範目的/672 貳、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673 參、適用之應有取向/680 第98條 告知救濟期間錯誤或未告知之處理與效果/681 壹、規範功能/682 貳、本條之適用情形/684 參、救濟期間告知錯誤/686 第99條 未告知受理聲明不服之機關或告知錯誤之處理與效果/693 壹、規範功能/694 貳、救濟管轄機關之告知/695 參、救濟管轄機關告知瑕疵之法律效果/697 第100條 行政處分之通知/701 壹、規範功能/702 貳、通知之意涵/703 參、書面行政處分之通知/703 肆、非書面行政處分之通知/706 伍、一般處分之通知/707 陸、電子行政處分之通知問題/710 柒、通知瑕疵之法律效果/712 第101條 行政處分顯然錯誤之更正/714 壹、規範功能/714 貳、得更正之要件/715 參、更正之行使/719 肆、不服更正之救濟/724
編者簡介 翁岳生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院長 董保城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副校長 陳春生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大法官 林錫堯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大法官 陳清秀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李建良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陳淑芳 德國波昂大學法律學博士/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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