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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慣常的行為方式》是唐納德·布萊克繼《法律的運作行為》和《社會學視野下的司法》之後,運用法社會學理論解讀員警執法行為的法律量及其方向,全書共有五章,分別是導論(法律層面上的警務工作和社會空間的相關性以及警務、員警行為等相關概念);法律的動員即法律在員警執法行為中是如何運作的;犯罪率的產生(犯困偵查的社會組織和犯罪的法律規定性等);逮捕的社會組織和員警在解決糾紛中的法律量的及其運作方式等內容。 本書第1章闡釋了作為法律職業的員警工作,討論了如何運用法社會學理論來預測並解釋員警工作,證實了該理論在不同的員警研究背景中——包括巡邏、偵查、青少年、貧民區、交通以及運制叛亂等工作——的相關性。第2章考察了案件是如何引起員警和其他法律官員的關注,以及對運用法律實施大規模社會控制這一過程的意義。接下來的三章講述了在三個城市裡對巡邏員警的觀察結果,考察了他們的日常工作,涉及他們把事件界定為犯罪和實施逮捕的的社會條件,以及他們對待熟人之間的糾紛的處理模式(如丈夫和妻子、父母和孩子以及鄰里之間)。最後一章探討如何鼓勵人們自己處理衝突,而不是依賴于員警和司法官員。最後,本書附錄部分是關於法律在科學測量中被視為問題的相關筆記(第一次在一份西德的期刊上發表),以及在三個城市的研究中所使用的觀察表格。
第1章 導論 1.1 法律層面的警務工作 1.2 社會空間的關聯性 1.3 巡邏工作 1.4 偵查工作 1.5 風化警務工作 1.6 青少年 1.7 貧民區 1.8 交通執法 1.9 騷亂行為 第2章 法律的動員 2.1 法律動員的結構 2.2 法律資訊 2.2.1 接近案件 2.2.2 法律資訊的限制 2.3 法律的可用性 2.3.1 法律的兩種模式 2.3.2 法律可用性的局限 2.4 自由裁量權的組織 2.4.1 道德多樣性 2.4.2 歧視 2.5 法律的變革 2.5.1 道德變化 2.5.2 有計劃的變革 2.5.3 法律的演進 2.6 結論 第3章 犯罪率的產生 3.1 犯罪偵查的社會組織 3.2 現場調查方法 3.3 犯罪的法律嚴重性 3.4 報案人的偏好 3.5 關係距離 3.6 報案人的尊重 3.7 報案人的身份地位 3.8 結論 第4章 逮捕行為的社會組織 4.1 日常警務工作 4.2 報案人與嫌疑人 4.2.1 證據 4.2.2 報案人的選擇偏好 4.2.3 關係距離 4.2.4 種族、尊重與報案人 4.3 沒有報案人的互動接觸 4.4 普遍化 4.4.1 動員 4.4.2 報案人 4.4.3 寬大處理 4.4.4 證據 4.4.5 嚴重程度 4.4.6 親密關係
唐納德·布萊克(Donald Black),寫作本書時是麻塞諸塞州劍橋市哈佛大學法學院刑事司法研究中心教授。美國行為主義法學派代表人物,畢業于密執安大學法學院。自1970年起,先後執教於耶魯大學和哈佛大學,現任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其代表作有(法律社會學的範圍》(1972年)、《法律的運作行為》(1976年)、《執法的邊界:員警慣常的行為方式》(1980年)、兩卷本編著《社會控制的一般理論》(1984年)及《社會學視野下的司法》(1989年)。 譯者 彭靜,重慶大學外國語學院教授,匈牙利佩奇大學語言學系、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森分校教育學院訪問學者。曾任重慶大學國家級教師教學發展中心主任,主持翻譯“高校教師教學發展譯叢”系列叢書,獲重慶翻譯學會第六次優秀成果獎二等獎。 代孟良,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香港城市大學哲學博士(犯罪學)。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實證研究、刑事司法、犯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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