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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版序/潘秀菊 第一章 總 則(第1~8條) 第一條 信託之定義/1 第二條 信託之方式/37 第三條 委託人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58 第四條 信託登記之效力/70 第五條 信託行為無效之情形/80 第六條 撤銷詐害債權之信託行為/91 第七條 撤銷權之除斥期間/99 第八條 信託關係之效力/100 第二章 信託財產(第9~16條) 第九條 信託財產範圍/105 第十條 信託財產的非繼承性/113 第十一條 破產財團的排除/117 第十二條 強制執行之禁止/117 第十三條 抵銷之限制/144 第十四條 混同之例外/145 第十五條 管理方法之變更/148 第十六條 聲請法院變更管理方法/149 第三章 受益人(第17~20條) 第十七條 信託利益/151 第十八條 受益人之撤銷權/162 第十九條 撤銷權之除斥期間/169 第二十條 受益權之讓與/169 第四章 受託人(第21~51條) 第二十一條 受託人之限制/174 第二十二條 受託人之注意義務/181 第二十三條 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本旨時之處理/207 第二十四條 分別管理及違反時之損害賠償/215 第二十五條 自己處理原則/218 第二十六條 受託人責任/223 第二十七條 違反自己處理原則之效果/223 第二十八條 多數受託人/229 第二十九條 多數受託人之連帶責任/232 第三十條 受託人責任之限制/234 第三十一條 帳冊與信託財產目錄/237 第三十二條 委託人、受益人或利害關係人之閱覽等權利/238 第三十三條 承繼占有之瑕疵/238 第三十四條 受託人不得享有信託利益/239 第三十五條 轉為自有財產之限制及效果/241 第三十六條 受託人之辭任及解任/251 第三十七條 受託人得發行有價證券/256 第三十八條 受託人之報酬/257 第三十九條 稅費之優先性/259 第四十條 信託財產不足清償稅費時之處理/260 第四十一條 拒絕交付信託財產/261 第四十二條 受託人所受損害之補償/262 第四十三條 準用規定/262 第四十四條 前五條權利之補充性/264 第四十五條 受託人任務之終了/265 第四十六條 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265 第四十七條 受託人變更時信託財產之移轉/266 第四十八條 受託人變更時新受託人承受債務/268 第四十九條 受託人變更時對強制執行之影響/269 第五十條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之移交義務/272 第五十一條 原受託人之留置權/272 第五章 信託監察人(第52~59條) 第五十二條 聲請法院選任信託監察人/279 第五十三條 信託監察人之限制/284 第五十四條 信託監察人之注意義務/286 第五十五條 信託監察人執行職務之方法/286 第五十六條 信託監察人之報酬請求權/286 第五十七條 信託監察人之辭任/287 第五十八條 信託監察人之解任/288 第五十九條 選任新信託監察人/288 第六章 信託之監督(第60~61條) 第六十條 監督機關/289 第六十一條 受託人不遵從監督之處罰/293 第七章 信託關係之消滅(第62~68條) 第六十二條 信託關係之消滅原因/295 第六十三條 委託人得終止信託/300 第六十四條 委託人及受益人得共同終止信託/313 第六十五條 信託財產歸屬之順序/315 第六十六條 移轉信託財產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321 第六十七條 準用規定/325 第六十八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之報告義務/326 第八章 公益信託(第69~85條) 第六十九條 公益信託之定義/329 第七十條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之許可/347 第七十一條 以宣言方式成立公益信託/351 第七十二條 公益信託之監督/354 第七十三條 變更信託條款/356 第七十四條 公益信託受託人之辭任/356 第七十五條 公益信託監察人/357 第七十六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限/362 第七十七條 撤銷公益信託或為其他必要處置/364 第七十八條 公益信託之消滅/364 第七十九條 無歸屬權利人之公益信託消滅時信託財產之處理/365 第八十條 受託人之申報義務/368 第八十一條 受託人之申報義務/368 第八十二條 公益信託受託人之處罰/368 第八十三條 使用公益信託之限制/369 第八十四條 公益信託仍適用第二至七章規定/369 第八十五條 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371 第九章 附 則(第86條) 第八十六條 施行日/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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