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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部實務工作者寫給實務工作者的刑法工具書 第一編 總則(第1~101條)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刑法的任務】 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 第四條【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 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第六條【屬地管轄權】 第七條【屬人管轄權】 第八條【保護管轄權】 第九條【普遍管轄權】 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第十一條【外交特權和豁免權】 第十二條【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七條之一【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精神障礙與刑事責任能力】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條【主犯】 第二十七條【從犯】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刑罰種類】 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 第三十五條【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賠償優先原則】 第三十七條【免予刑事處罰與非刑罰性處置措拖】 第三十七條之一【職業禁止】 第二節 管制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與執行】 第三十九條【管制犯的義務與權利】 第四十條【管制期滿解除】 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與折抵】 第三節 拘役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與折抵】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 第五節 死刑 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物件及核准程式】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第五十條【死緩變更】 第五十一條【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 第六節 罰金 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條【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 第五十七條【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第五十八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 第八節 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的範圍】 第六十條【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刑 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一般原則】 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 第二節 累犯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條【特殊累犯】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自首與坦白】 第六十八條【立功】 第四節 數罪並罰 第六十九條【數罪並罰的一般原則】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第五節 緩刑 第七十二條【緩刑的物件、條件】 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限】 第七十四條【不適用緩刑的對象】 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 第七十七條【緩刑考驗不合格的後果】 第六節 減刑 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 第七十九條【減刑程式】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第七節 假釋 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 第八十二條【假釋的程式】 第八十三條【假釋的考驗期限】 第八十四條【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假釋考驗及其積極後果】 第八十六條【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 第八節 時效 第八十七條【追訴期限】 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九十條【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適用的變通】 第九十一條【公共財產的範圍】 第九十二條【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範圍】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 第九十四條【司法工作人員的範圍】 第九十五條【重傷的含義】 第九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的含義】 第九十七條【首要分子的範圍】 第九十八條【告訴才處理的含義】 第九十九條【以上、以下、以內的界定】 第一百條【前科報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條【總則的效力】 第二編 分則(第102~451條)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條【背叛國家罪】 第一百零三條【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 第一百零四條【武裝叛亂、暴亂罪】 第一百零五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一百零六條【與境外勾結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第一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罪】 第一百零九條【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條【間諜罪】 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第一百一十二條【資敵罪】 第一百一十三條【本章之罪死刑、沒收財產的適用】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二十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幫助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條【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條【劫持船隻、汽車罪】 第一百二十三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第一百二十六條【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條【丟失槍支不報罪】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妨害安全駕駛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危險作業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 附則(第452條) 第四百五十二條【本法的施行日期、相關法律的廢止與保留】 附錄 附錄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附錄二 刑法立法、司法解釋及相關檔總目錄
喻海松,1980年生,湖南新邵人。法學學士(2003年,西北政法學院)、法學碩士(2005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2008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曾在德國馬普外國刑法暨國際刑法研究所研修,現從事刑事司法工作。獨著《刑法的擴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文物犯罪理論與實務》(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環境資源犯罪實務精釋》(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網路犯罪二十講》(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1版、2022年第2版)、《刑事訴訟法修改與司法適用疑難解析》(北京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發表論文近七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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