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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以具體的案例為依託,從中提煉實務問題和裁判觀點,旨在系統研究私募基金爭議解決領域的現狀及問題,探析重大爭議問題的法理基礎與實踐考量,以為從事私募基金交易的當事人提供更好的糾紛解決指引,為相關從業機構優化經營、降低風險提供參考素材。 本書具體內容分為七個主題:主題一“私募基金合同性質的司法認定”;主題二“私募基金募集階段的法律爭議”;主題三“管理人、託管人的義務與責任”;主題四“私募基金保底條款的效力及後果”;主題五“私募基金對外投資涉及的對賭效力及履行爭議”;主題六“私募基金對外投資涉及的名股實債爭議”;主題七“投資者退出私募基金的法律爭議”。
第一章 私募基金合同性質的司法認定1 一、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合同的本質2 二、司法實踐認定“私募基金合同”為借款合同的情形6 (一)固定收益條款的表現形式7 (二)投資者與管理人之間的固定收益條款對合同性質、效力的影響10 (三)投資者之間的固定收益條款對合同性質、效力的影響12 (四)其他可能影響“私募基金合同”被認定為借款合同的因素16 三、司法實踐認定“私募基金合同”為委託理財合同的情形19 (一)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與委託理財合同的區別19 (二)司法實踐認定“私募基金合同”為委託理財合同的常見情形21 四、司法實踐對“私募基金合同”作出其他定性的情形24 (一)投資者與“管理人”之間僅成立合夥關係,但不成立私募基金合同關係25 (二)私募基金先投資、後募資,募資行為不構成私募基金合同關係25 (三)投資者以簽訂基金合同的方式提供擔保26 第二章 私募基金募集階段的法律爭議29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記/私募基金未備案的法律後果30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記/私募基金未備案對基金合同效力的影響32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記/私募基金未備案的其他法律後果41 二、適當性義務的實踐認定43 (一)注重實質審查募集機構是否履行適當性義務45 (二)注重審查投資者的自主決策能力,並將投資者具備自主決策能力的證明 責任倒置於募集機構49 (三)違反或規避合格投資者規定對合同效力的影響50 三、管理人違反募集階段義務的法律責任61 (一)管理人在募集階段的義務61 (二)管理人違反募集階段義務的責任62 四、銷售機構在募集階段的法律責任68 (一)銷售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的責任承擔69 (二)銷售機構與管理人之間的責任劃分74 五、募集失敗的法律後果76 第三章 管理人、託管人的義務與責任79 一、管理人違反義務的賠償責任80 (一)管理人義務概述:規範來源與義務實質80 (二)管理人違反義務的常見情形82 (三)管理人違反義務的賠償責任95 二、託管人違反義務的賠償責任100 (一)託管人在私募基金中的法律地位100 (二)託管人違反監督義務的實務認定104 (三)託管人違反義務的賠償責任113 第四章 私募基金保底條款的效力及後果117 一、私募基金保底的認定118 (一)基金損失發生後形成的金錢給付安排119 (二)預期收益率、業績比較基準約定122 二、現行有關私募基金保底條款規則的梳理124 三、司法實踐對私募基金保底條款效力的認定132 (一)司法實踐認定保底有效的主要理由132 (二)司法實踐認定保底無效的主要理由138 四、私募基金保底的法律後果146 (一)認定保底有效時的法律後果146 (二)認定保底無效時的法律後果146 第五章 私募基金對外投資涉及的對賭協定爭議151 一、私募基金對外投資涉及的對賭協定效力爭議152 (一)目標公司為股東對賭義務提供擔保的效力158 (二)“抽屜協議”“凍結條款”等對賭約定的效力170 二、私募基金對外投資涉及的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履行爭議175 (一)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協定履行規則的發展175 (二)《九民會議紀要》規則下的對賭協定簽署與履行178 三、私募基金對外投資涉及的投資方與股東對賭履行爭議189 (一)目標公司淨利潤為負值時,如何計算業績補償額189 (二)不同業績補償形式的閾值設置191 (三)多個對賭義務主體之間的責任分擔195 (四)投資方能否同時主張現金補償和股權回購196 第六章 私募基金對外投資涉及的名股實債爭議199 一、名股實債的定義和交易結構200 (一)名股實債的定義200 (二)名股實債的交易結構204 二、名股實債的性質205 (一)名股實債性質之爭的典型情形205 (二)司法實踐對名股實債性質的認定207 (三)名股實債的性質分析223 三、名股實債的效力228 (一)關於名股實債的規範性檔228 (二)名股實債的效力分析229 四、與名股實債有關的其他問題240 (一)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交易的性質認定240 (二)名股實債的性質認定不影響仲裁條款的適用243 (三)法院可能按照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調整股權投資違約金244 (四)法院可能基於監管要求對債權投資的借貸利率進行調整246 (五)關於資本公積金的返還問題247 第七章 投資者退出私募基金的法律爭議251 一、投資者退出私募基金主要途徑252 二、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私募基金退出爭議258 (一)關於退出條件是否成就的相關爭議258 (二)關於損失賠償的相關爭議267 附錄私募投資基金重要規範性檔目錄281 一、法律281 二、行政法規281 三、法規性檔282 四、部門規章282 五、規範性檔283 (一)綜合類283 (二)登記備案283 (三)會計稅收284 (四)其他284 六、自律規則285 (一)綜合類285 (二)管理人登記及資質管理286 (三)產品備案287 (四)證券、期貨公司資管業務288 (五)基金服務業務289 (六)會員管理289 (七)其他290
朱華芳:天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國內仲裁業務負責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等多家仲裁機構仲裁員,擁有二十多年的法律風險管控、處理境內及涉外商事訴訟和仲裁案件的經驗。被《亞洲法律雜誌》評為“2022年中國十五佳訴訟律師”,在《錢伯斯全球指南》《錢伯斯亞太指南》及《錢伯斯大中華區指南》榜單中連續多年入選“爭議解決:仲裁”領先律師名錄,並連續三年(2019-2021)被《商法》評為年度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The A-List)。 郭佑寧:天同律師事務所資深出庭律師。多次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級法院的訴訟案件和國內各主要仲裁機構的案件,善於處理商事領域重大疑難複雜爭議。服務的客戶包括多家中央企業、大型金融機構、上市公司。能夠準確理解和回應客戶需求,提供全面深入的爭議解決方案,廣受客戶信任與好評。2021年度獲評LEGALBAND中國律界俊傑榜30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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