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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Jury)制度起源於英國,後來在美國發揚光大,成為當前美國民主的主要特色。簡單來說,這項制度就是從平民百姓中選出12人為陪審員,由他們謹慎聽取訴訟兩造證詞,並經過詳細的評議討論,最後做出全體一致的判決。陪審團制背後的精神,與我們所熟悉的法官高高在上的審判制度截然不同,它預設:所有的權力,包括執政者、法官、檢察官及立法者,都會貪污腐化,都會打擊異己政敵,都會有視野偏狹的情況,因此,惟有人民所組成的陪審團才能真正保護人民,監督制衡各種權力,並在個別案件中融入不同背景者的文化與價值。
陪審團制度已在英美等民主先進國家實施超過六百年,回顧其實際運作經驗,確實可見它發揮了保護人權的重大作用。本書詳述英國宗教自由的威廉.潘案、美國言論出版自由的仁格案、政治打壓追訴的艾倫案、戒嚴令過於氾濫的米力根案,以及種族歧視的鄧肯案等等,清楚點出獨立於政府的陪審團如何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讓公民得以反抗行政當局的欺壓剝削,遏止檢察官、法官的濫訴亂判,並抵制立法者所通過的不當惡法。
本書在精要介紹西方陪審團制度的起源、發展歷史及重要案例的過程中,著重於啟發讀者的問題意識,讓讀者知道陪審團制度的各項運作規則,如獨立於大陪審團的小陪審團、無條件剔除權、陪審員詢問等,是為了應付哪些問題而逐一發展出來的。上述歷史考察的啟發,讓我們在檢驗台灣司法現狀時有了全新的看法,原來當前國人詬病的「貪污法官檢察官」、「恐龍法官檢察官」、「打手法官檢察官」,全在兩、三百年前的美國就出現過,它們的病根同是未受監督制衡的濫權或擴權,而最後的藥方都是獨立運作的陪審團制度……
作者簡介
鄭文龍律師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肄業
現職: 法家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經歷: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 台灣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諮詢委員 司法院法律扶助法起草小組委員 民間版法律扶助法起草小組召集人 台北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常任委員 東吳大學法律服務社顧問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九二一地震東星大樓、新莊博士的家、龍閣社區大樓之義務律師
推薦序 自序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古希臘早期的雛型 一、奧瑞斯特,雅典納女神與雅典12位公民的判決 二、蘇格拉底案,501位雅典公民的判決
第三章 英國的陪審團 一、英國早期的陪審團 二、英國現代的陪審團
第四章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一、序說 二、美國早期的陪審團:殖民地時期、獨立革命後 三、美國現代陪審團之目的及功能 四、美國憲法保障人民受陪審團審判之權利 五、美國陪審團從「鄰人審判」到「路人審判」 六、美國自1972年起,陪審團不再堅持要12人才可以做決定,也不再堅持陪審團判決要一致決 七、美國自1975年起,所有公民都可以當陪審員 八、不附理由的絕對剔除權 九、陪審團能否挑戰、廢棄、解釋法律? 十、如何挑選陪審團?其程序如何? 十一、陪審團的審判工作 十二、陪審團可靠嗎?陪審團有能力做好判決嗎? 十三、陪審團的其他問題
第五章 台灣實施陪審團制度之必要性及可行性評估 一、台灣更有引進陪審團保護及監督制衡之必要 二、什麼人可以當陪審員? 三、陪審團要12人才可以做判決? 四、何種案件可以由陪審團審判? 五、陪審團之決定要一致決?或多數決? 六、不附理由剔除權? 七、台灣實施陪審團之模式?採用陪審團好?還是參審好?──代結
附錄一:自擬陪審團條例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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