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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通過梳理、甄別各類社會保險爭議案例,分類介紹了社會保險領域的常見糾紛,包括養老保險爭議、醫療保險爭議、工傷保險爭議、失業保險爭議、生育保險爭議,力圖通過選取典型案例進行專業的法律分析,釐清、剖析不同糾紛類型的爭議焦點。同時,作者從解決各類爭議的從業經歷出發,通過不同的專題對各類社會保險爭議的解決路徑進行分析與探討,給可能遇到類似問題的讀者提供參考和幫助。 欒居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國家一級勞動關係協調員,具有國家法律職業資格、國家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國家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聊城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聊城市法律顧問委員會聘任專家。先後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從事勞動工資、勞動監察、醫療和工傷保險、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等工作,現任聊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院長。 王立林,男,1972年8月出生,大連理工大學MBA畢業。高級工程師,一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聊城市“水城領軍人才”。所著《以人為本,科學開發人力資源》榮獲山東省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及優秀應用成果二等獎。
第一章 社會保險爭議內容和性質界定 第二章 社會保險爭議的類型 專題一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社會保險費繳納爭議 案例一 不存在勞動關係情況下的代繳社會保險費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 案例二 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案例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繳職工個人的社會保險費違法 專題二 協力廠商代繳社會保險費爭議 案例一 協力廠商代繳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基金不支付的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案例二 雙方約定社會保險費由協力廠商代繳並不違法 專題三 追繳社會保險費爭議 案例一 追繳社會保險費不適用行政處罰2年追訴時效 案例二 未繳社會保險費的投訴不適用2年追訴時效 專題四 社會保險滯納金爭議 案例 社會保險滯納金是否可以由勞動者承擔 第三章 養老保險爭議 專題一 連續工齡計算爭議 案例一 連續工齡的起算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 案例二 入伍前後的連續工齡計算與“職工”身份和是否符合分配條件有關 案例三 連續工齡計算應符合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專題二 女職工退休年齡爭議 案例一 延長退休年齡應滿足國家規定的條件 案例二 女職工退休年齡是55歲還是50歲的判斷 案例三 女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應按現工作崗位確定 案例四 非幹部女職工應當50歲退休 案例五 身份證和檔案記載不一致的,應以本人檔案中先記載的出生時間來確定退休時間 專題三 養老保險待遇損失計算方式爭議 案例一 工作年限未滿15年,養老保險待遇損失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賠償 案例二 工作年限超過15年,按照當地工資標準的75%賠償養老保險損失 案例三 工作年限超過15年,按照同期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的60%賠償養老保險損失 專題四 養老保險待遇損失訴求類型爭議 案例一 欠繳社會保險費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範圍 案例二 辦理特殊工種退休手續期間仍從事用人單位勞動的,沒有退休待遇損失 專題五 養老金領取時間爭議 案例一 未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的自謀職業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間的確定 案例二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納未滿15年,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間的確定 案例三 辦理退休手續晚于退休條件時點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間的確定 案例四 辦理退休手續是否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第四章 醫療保險爭議 專題一 醫療保險待遇損失爭議 案例 退休後補繳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應賠償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待遇損失 專題二 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爭議 案例一 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應符合相關規定 案例二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退休後並不必然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案例三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等於視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五章 工傷保險爭議 專題一 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爭議 案例一 建立工傷保險關係是先行支付的條件 案例二 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裁定具有司法中止執行文書的效力 案例三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其生產經營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履行先行支付的職責 案例四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是先行支付的條件 專題二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爭議 案例 職工獲得單位為其購買的人身意外險賠付後,仍有權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專題三 工傷保險費補繳後待遇支付爭議 案例 因工死亡後補繳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 專題四 工傷賠償協議爭議 案例一 達成工傷賠償協議後再主張工傷待遇是否支持 案例二 工傷賠償調解的對象應當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 案例三 受傷職工調解獲賠後仍有權要求補齊工傷保險待遇 專題五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待遇爭議 案例一 工傷復發醫療期應當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案例二 死亡2年後被認定為工傷,其近親屬享受待遇的判斷 專題六 停工留薪期工資仲裁時效起算點爭議 案例一 停工留薪期工資仲裁時效為普通時效 案例二 停工留薪期工資仲裁時效為特殊時效 專題七 工傷職工超過“三項目錄”範圍費用支付爭議 案例一 超過“三項目錄”範圍的費用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 案例二 超過工傷醫療範圍的醫療費用應該由工傷職工承擔 專題八 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爭議 案例一 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 案例二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訴求應屬於勞動爭議 專題九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職工長期待遇差額爭議 案例一 按專案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也有責任補足傷殘津貼差額 案例二 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支付傷殘津貼差額的計算方式 案例三 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支付傷殘津貼差額的時間和後續方式 案例四 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差額應通過行政途徑解決 第六章 失業保險爭議 專題一 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爭議 案例一 未繳納失業保險費應賠償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案例二 不能補繳失業保險費應賠償待遇損失 案例三 未及時繳納失業保險費應賠償待遇損失 案例四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符合法定條件 專題二 失業保險費代繳爭議 案例 失業保險費代繳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七章 生育保險爭議 專題一 生育保險待遇損失爭議 案例一 生育保險待遇損失按照過錯程度分擔 案例二 生育保險補繳後社保部門不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有責任的,應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損失 專題二 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爭議 案例一 用人單位在職工生育期間支付的工資是否屬於不當得利 案例二 生育津貼應當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案例三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認定 後 記
欒居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國家一級勞動關係協調員,具有國家法律職業資格、國家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聊城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聊城市法律顧問委員會聘任專家。先後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從事勞動工資、勞動監察、醫療和工傷保險、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等工作,現為聊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王立林,男,1972年8月出生,大連理工大學畢業。高級工程師,一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聊城市“水城領軍人才”。所著《以人為本,科學開發人力資源》榮獲山東省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及優秀應用成果二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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