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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提出中國侵權法一般條款應當兼采德國大類型化模式與抽象概括模式之所長,在堅持違法性要件的同時採用抽象概括的表述,從而提出有中國的一般條款:行為人違法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經合理解釋“損害”、“行為違法”、“過失”和“因果關係”諸要件,既能有效避免德國模式“保護不足”、權利與利益區分困難等問題,亦能克服模式導致的“確定性不足”等問題。介紹了侵權法規範模式選擇的前提性制約因素決定了中國應當采大陸法系一般條款模式,一般條款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普遍適用性,能夠較好地化解法典化和具體規則與複雜多變的現實社會之間的緊張關係,在立法和司法上具有能。
導論 一、研究目的和意義 二、研究現狀和趨勢 三、研究思路和內容、方法 四、侵權法一般條款的概念 五、侵權法一般條款的特徵 六、侵權法一般條能 第一章 侵權法的規範模式選擇 第一節 侵權法的三種規範模式 一、具體列舉模式 二、抽象概括模式 三、折中主義模式 第二節 侵權法規範模式選擇的制約因素 一、權益保障與行的權衡 二、正義價值與價值的博弈 三、權力配置與法治傳統、司法現狀 第三節 中國侵權法的規範模式選擇 一、中國侵權法規範模式選擇的前提性制約因素分析 二、大陸法系具體列舉加類推適用模式與一般條款模式比較 第二章 侵權法一般條款的規定方式 第一節 侵權法一般條款的規定方式選擇 一、衣索比亞“大一般條款”模式不可取 二、抽象概括模式不宜直接照搬 三、德國大類型化模式有值得借鑒之處 第二節 中國侵權法一般條款的設計 一、是否應當明確規定違法性要件 二、如何對權利與利行區別保護 三、中國侵權法一般條款建議稿 第三章 侵權法一般條款的具體化 第一節 中國《侵權責任法》中一般條款的確定 一、第2條第1款不能解讀為一般條款 二、第6條第1款適合作為一般條款 三、其他條款不宜解讀為一般條款 第二節 侵權法一般條款的立法具體化 一、立法具體化的必要性與限度 二、對責任構成的立法具體化 三、對責任承擔的立法具體化 第三節 對一般條款中責任構成要件的學理具體化 一、對損害要件的學理具體化 二、對違法性要件的學理具體化 三、對過錯要件的學理具體化 四、對因果關係要件的學理具體化 第四章 侵權法一般條款與純粹經濟損失賠償問題 第一節 純粹經濟損失的概念分析 一、純粹經濟損失概念的內涵 二、純粹經濟損失概念的外延 第二節 純粹經濟損失原則上不賠規則 一、三種侵權法規範模式下的純粹經濟損失賠償問題 二、純粹經濟損失不予賠償的法律規範理由 第三節 侵權法一般條款模式下的純粹經濟損失賠償問題 一、純粹經濟損失不予賠償的法律政策理由 二、純粹經濟利益在民法其他領域獲得保護的理由 三、中國侵權法一般條款模式下純粹經濟損失賠償問題的解決 第五章 侵權法一般條款對民法體系的影響 第一節 侵權法一般條款模式下的責任競合問題 一、典型民法典中合同法與侵權法的關係探究 二、處理合同法與侵權法衝突的責任競合學說評析 三、侵權法一般條款模式下侵權法與合同法衝突的協調 第二節 侵權法一般條款模式下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定位 一、侵權法立法模式與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立法論 二、侵權法一般條款模式下締約過失責任的解釋論定位 第三節 侵權法一般條款模式下的人格權立法 一、侵權法一般條款模式下的人格權法立法模式 二、侵權法一般條款模式下一般人格權制度的取捨 三、侵權法一般條款模式下的人格權益保護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劉靜波 男,湖北十堰人,博士研究生學歷,現任大學法學院民商法任,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立法專家諮詢委員。 1、2000年7月畢業于西北政法學院法學系,獲法學學士學位;2、2004年7月畢業于西北政法學院民商法學專業,獲民商法學碩士學位;3、2012年6月畢業于武漢大學法學院,獲民商法學博士學位;4、2004年7月至今在大學法學院任要從事民法、公司法教學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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