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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這個詞彙,在台灣已被廣泛濫用!「言論自由」是憲法位階的權利,代表舉證責任的減輕,此乃為促進動態民主,不得不然的選擇,然非任何言論皆具憲法保障的價值。言論自由與名譽權間這條線,應要有清楚分際,此即本書論述主軸。 釋字第509號對言論自由之保障有其貢獻,然對言論自由及名譽權間之劃界卻有未盡其功之憾,本書嘗試對相關爭點進行釐清: 1.「真正惡意原則」與「合理查證原則」,何者於我國法制上始為正解? 2. 民、刑事「實體法」與「訴訟法」之基本結構不同,在實務操作上如何能達到追求言論自由且兼顧名譽權保障之目的? 3. 本書嘗試對言論自由及名譽權勾勒出清楚之界線,並對相關案件擬定類型化之操作方式。
推薦序/呂榮海 推薦序/胡大民 自序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暨問題提出/4 一、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調和方法/4 二、民事事件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調和問題/8 三、釋字第509號釋示之適用應否更為類型化區分?/14 第三節 研究範圍暨研究方法/15 第四節 文獻回顧/16 第五節 本文架構/17 第二章 釋字第509號解釋之解構 第一節 基本權衝突問題/20 一、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基本權衝突/20 二、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位階問題/22 三、刑事誹謗罪之新詮釋──限縮與重劃刑法誹謗罪之適用範圍/25 第二節 訴訟制度面上之問題/28 一、誹謗罪特殊舉證責任與無罪推定原則之調和/28 二、職權進行主義至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推移/29 第三節 法條結構面之問題/31 一、真實抗辯條款之定性未明──由客觀基準偏移到主觀基準/31 二、「確信真實原則」之定性為何?/37 第四節 將言論區分為「事實」與「意見」是否妥適?/40 第三章 民事訴訟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調和問題 第一節 概 說/49 第二節 現行實務見解之分析/51 一、釋字第509號作成前之情況/52 二、釋字第509號作成後之發展/67 第三節 民、刑事法律之基本結構差異分析/77 一、實體法上之不同/78 二、訴訟法上之不同/84 第四章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調和方式之類型化區分 第一節 我國實務見解/95 一、釋字第509號解釋/95 二、釋字第656號林子儀大法官意見書中之類型化區分/98 第二節 比較法上之類型化區分/103 一、概 說/103 二、公眾人物之公共事項──真正惡意原則與雷諾茲特權/108 三、一般私人之公共事項──過失責任/120 四、一般私人之私人事項──無過失責任/124 五、公眾人物之私人事項──採真正惡意原則之疑慮/130 第三節 被告身分是否應予區別/139 第四節 我國學說上之類型區分/142 第五章 結論 一、「公眾人物」原告涉及之「公共事項」/151 二、「一般私人」原告涉及之「公共事項」/154 三、「一般私人」原告涉及「私人事項」/156 四、「公眾人物」原告涉及「私人事項」/158 參考文獻/165
作者簡介 俞百羽 現職 蔚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 台大法學碩士 經歷 星能電力公司董事長特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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