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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第一章「民法上和解之效力」,探討和解契約是否發生新的權利義務關係及對原有法律關係之影響,第二章以下諸部分均屬於民法錯誤論之範疇,第三章「政府工程採購中之計算錯誤」又為第二章「計算錯誤」各論中之各論,第四章「和解之錯誤」不僅與錯誤論有關,更以第一章之研究為基礎。因計算錯誤及和解錯誤多非意思表達階段錯誤,德國法系國家常依法律行為基礎理論以為問題處理之張本,本書四個單元故而形成首尾相接,環環相扣結構完整的論述。
詳 目/1 第一章 民法上和解之效力/1 一 導論/1 A 訴訟外紛爭處理之制度/1 B 和解在契約法中之地位/8 C 和解之課題與本文研究之範圍/13 二 學說判例之見解及問題所在/18 A 不直接發生訴訟上效果/19 B 和解為雙務契約與有償契約/20 C 確定效/22 D 認定效與創設效之論爭/23 1 學說關於認定與創設效力之論爭/23 2 最高法院77年度第19次民庭總會決議/24 a 應依個案認定其效力/26 b 對明確之法律關係亦得成立和解/27 c 認定效/27 d 無因債務約束之一般性承認/27 3 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20號判例/27 4 日本學說之繼受/30 三 財產法律關係所生之爭執/35 A 對物關係與對人關係所生之爭執/35 1 對物關係所生之爭執/36 2 對人關係所生之爭執/39 a 對債之關係是否成立之爭執/40 b 對約定債之關係是否有效存在之爭執/40 c 對狹義債之關係是否消滅的爭執/41 d 關於實體法意義的抗辯權之爭執/41 e 關於給付態樣之爭執/41 3 實務見解僅針對債權之和解/42 B 終止爭執與防止爭執發生/44 1 終止爭執/44 2 因法律關係不明確而成立和解/45 3 因權利實現與否不確定而成立和解?/47 C 固有的與現代型紛爭事件/50 1 固有的民事紛爭類型/50 2 現代型紛爭類型/53 3 權利之確定/57 a 裁判上確定權利/57 b 裁判外確定私權-和解/60 四 債之關係和解之效力/62 A 和解不必然創設新的債權/63 1 給付態樣有爭執之和解/64 2 契約給付數額有爭執之和解/66 3 無因債務之負擔/67 4 要因債務之負擔/68 B 對認定效與創設效論爭之批判/70 1 「認定的」或「創設的」概念之多義性/70 a 溯及效之有無/70 b 和解是否反於真實/71 c 新的法律關係是否創設/71 d 法律關係是否仍有其同一性/72 2 學說對「創設的效力」之理解/74 3 反於真實之和解?/76 4 最高法院對認定效之判定/80 5 最高法院對創設效之判斷/82 a 以無因債務約束代替原債務而成立和解?/83 b 以其他法律關係替代原有法律關係:債之更改/86 C 和解契約典型內容:確定效/87 1 民法第737條之規範意義/87 a 契約典型效果之規定/88 b 非在解決認定效與創設效之爭議/90 c 為確定效之規定/91 2 確定效之基礎/94 a 實體法律關係變動說之一:債之更改/95 b 實體法律關係變動說之二:債之變更/96 c 不起訴合意/99 d 本文見解:法律關係之確定/100 3 和解屬確認契約/104 a 確認契約/104 b 和解契約皆具有處分行為之性格/106 c 對明確之法律關係成立和解?/108 4 確定效之相對性/109 5 溯及效與非溯及效/111 D 依和解契約主張權利/113 1 確定效之積極面/114 2 因和解額外負擔新的給付義務/117 3 訴訟上請求/118 a 因和解額外負擔新的給付義務/119 b 和解所確認之債之關係/119 4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20號案例之檢討/122 五 對物關係和解之效力/124 A 所有權歸屬關係之爭執/125 1 學說之基本見解/125 2 所有權歸屬之和解具有處分行為之性格/128 a 確定所有權之歸屬主體為處分行為/128 b 和解確認之歸屬主體與徵表不符時/129 c 和解確認之歸屬主體與徵表相符時/131 3 所有權人為第三人時/133 a 確定所有權歸屬主體須有處分權限/133 b 當事人一方為占有人或登記名義人/133 c 雙方皆非占有人或登記名義人/134 B 其他權利歸屬關係之和解/135 六 結論/136 第二章 計算錯誤/141 一 導論/141 二 隱藏估算錯誤/144 A 民法第88條第1項之適用/144 B 民法第88條第2項之適用/146 C 特殊情形/148 1 錯誤於相對人明知/148 2 錯誤於相對人為顯然/150 3 約定以正確計算出之價格為內容/150 三 公開估算錯誤/151 A 問題之說明/151 B 契約之成立/155 1 用語錯誤無害真意/155 2 隱藏不合意/156 C 錯誤之撤銷/158 1 德國帝國法院之見解/158 2 我國學說/160 3 分析檢討/161 D 法律行為基礎理論/163 1 一般論/164 2 Larenz主觀法律行為基礎理論/171 3 主觀法律行為基礎理論在我國法之運用/175 四 法律行為之解釋/178 A 計算基礎不成為契約內容時/178 B 誤寫誤算(單純計算上錯誤)/179 1 更正錯誤/180 2 契約解釋/183 五 結論/184 第三章 政府工程採購中之計算錯誤/187 一 導論/187 二 標價偏低機關依採購法之處置/192 A 標價偏低採購法之相關規定/192 B 標價偏低相關規定之解釋與適用/196 1 適用範圍/196 2 標價錯誤不得更正/197 3 評估與再評估程序之踐行/197 4 事後審審理範圍/199 a 形式與實質審查說/200 b 形式審查說/204 c 高等行政法院之見解/206 C 廠商拒不簽約之停權處分/208 三 外國法例之他山之石/211 A 美國聯邦採購法/211 1 採購官之檢查及確認義務/212 2 明顯錯誤/213 3 決標前投標者之救濟/214 a 投標者之責任/214 b 錯誤之更正/215 c 撤回投標/216 d 主張錯誤時之處理程序/217 4 決標後之救濟/217 a 解消或修改契約/218 b Chemtronics test/218 c 顯失公平原則/219 5 共通錯誤/220 B 德國工程採購及契約規則/221 1 明顯誤算誤算之更正/221 2 標價過高或過低/223 3 估算錯誤之斟酌/225 四 對我國採購法之啟發/227 A 裁量權之行使或不確定法律概念?/227 B 採購機關之檢查與通知義務?/234 C 誤寫誤算之救濟/235 1 民法之救濟/235 a 更正錯誤/236 b 錯誤之撤銷/237 c 締約上過失責任/238 2 開標前更正錯誤/238 3 開標後決標前/239 4 決標後/240 D 在決標程序即斟酌估算錯誤之可能/240 E 停權處分判斷之檢討/243 五 結論/244 六 附錄/246 第四章 和解之錯誤/253 一 前言/253 二 得依民總撤銷之和解錯誤/255 A 我國學說及實務見解/255 1 民總錯誤規定之適用/256 2 依民總撤銷和解之錯誤/257 B 民法第738條之錯誤/259 1 文件偽造變造/260 2 確定判決/261 3 當事人資格或重要爭點有錯誤/263 三 和解基礎錯誤/264 A 比較法考察/265 1 德國法律行為基礎理論/265 a 制定史/265 b 現行法第779條1項/267 c 法律行為基礎一般規定之適用/269 d 民總錯誤規定之適用/269 2 瑞士基礎錯誤/270 3 奧地利民法第1385條/272 4 日本/274 B 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277 1 和解對象之錯誤不得撤銷/277 2 基於和解契約之效力/278 a 創設效與認定效?/278 b 確定效/280 3 確定效範圍為和解契約解釋問題/282 C 重要爭點錯誤/285 1 非爭執事項之錯誤/285 2 獨立錯誤類型/289 3 雙方共通動機錯誤/292 a 一方誤認?/292 b 第三人所提供之和解基礎/294 4 當事人資格錯誤/294 四 結論/295 事項索引/297 參考文獻/303 一 中文/303 二 日文/307 三 西文/309
作者簡介 陳自強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經歷】 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德國學術交流總署(DAAD)獎學金生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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