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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哈伯瑪斯的法律哲學乃基於其「溝通理論」之基本理念,對現代社會的法律問題加以反省之所得。本書先以深入淺出的方式鋪陳其基本理念,接著論述他如何在阿佩爾、韋伯、魯曼、及社群主義哲人的挑戰下,本著其基本理念去建構出自己的法律哲學思想、作為今日社會之依歸。此外,本書亦探索當代炙手可熱的「審議民主」議題、及哈伯瑪斯自己的審議學說。又,對於哈伯瑪斯著名的「憲法愛國主義」思想,本書亦詳細加以澄清及反省。最後,本書還整理他與當代另一位實踐哲學大師羅爾斯的爭辯,並試著對二人之誰是誰非,作一評斷。
序言/i 第一章 哈伯瑪斯溝通理論的基本理念/1 1.1 治學之動機─對抗「科技意識形態」的宰制/1 1.2 理解溝通理論之基礎思想的必要性及本章之內容/5 1.3 語言作為解放的鎖鑰/7 1.3.1 語言蘊含解放的力量/7 1.3.2 人類道德意識的進化與「溝通資質」的形成/10 1.3.2.1 三種世界的區分/15 1.3.2.2 相應於三種世界的三種「有效性要求」/16 1.3.2.3 針對三種「有效性要求」之相應的奠基方式/18 1.3.2.4 三種或四種分類方式之分歧/22 1.4 由狹義的「溝通」走向「論辯」(Diskurs)/24 1.4.1 「論辯」之意義/24 1.4.2 證成普遍規範的論證方式/27 1.4.3 「理想的言談情境」/29 1.4.3.1 對「真理」之執著/31 1.4.3.2 哈伯瑪斯早期對「理想的言談情境」之精心辯護/33 1.4.3.2.1 本身也信仰、或只是企圖使他人信仰?/42 1.4.3.2.2 「理想的言談情境產生真理」與康德之「範導理念」相類比之不當/44 1.5 「溝通資質」應包括認知能力與道德意識/49 1.5.1 「溝通資質」學說是否為「西方中心主義」?/52 1.5.2 「溝通資質」是「人性的事實」或「對人性的期勉」?/52 1.6 Alexy對「論證規則」的提出與整理釐清/55 1.6.1 「為什麼『以理性論證服人』是人類應該採取的行為方式」?/60 1.7 「D原則」與「U原則」的意涵及兩者的關係/62 1.7.1 「U原則」的相關問題/69 1.8 小結/72 第二章 阿佩爾的思想轉折及推進哈伯瑪斯的法律哲學探索/75 2.1 哈伯瑪斯與阿佩爾之分歧/75 2.1.1 由「自我反思」奠立「基本規範」/77 2.1.2 克服「無限的可錯主義」並完成「哲學之改造」/82 2.1.3 「責任倫理學」之諸道德義務的奠立/90 2.2 哈伯瑪斯對阿佩爾「強先驗」進路的批判/94 2.2.1 「論證規則」可能只是「純形式」嗎?/98 2.2.2 「論辯倫理學」的師承/100 2.3 阿佩爾轉向「責任倫理學」的理由/101 2.3.1 對阿佩爾的思維方式之批判/105 2.3.1.1 對韋伯「責任倫理學」思想的評判/111 2.4 阿佩爾倫理學的「A部分」與「B部分」/115 2.4.1 對阿佩爾「責任倫理策略行動論」之正當性的質疑/118 2.4.2 阿佩爾的法律觀/121 2.5 哈伯瑪斯走向密集的法律哲學思考/122 第三章 哈伯瑪斯法律哲學「轉折」前之發展/125 3.1 阿佩爾的促動與哈伯瑪斯對問題的改向/125 3.2 亞里斯多德主義對普遍式抽象規範之挑戰/132 3.2.1 亞里斯多德的「以實踐的智慧做適當的個案情境判斷」學說/136 3.2.2 哈伯瑪斯陣營對亞里斯多德主義之挑戰的回應/140 3.2.3 兩種不同內涵、卻同名稱的「普遍規範的『應用』問題」/146 3.3 源於早期思想之法律與道德的「互補」關係:法律對道德的「行動力欠缺」之補充、及道德對法律以「提供內容正當性」為補充/147 3.3.1 對韋伯及魯曼的批判/147 3.3.2 對亞里斯多德的批判/152 3.3.3 道德在推動行為上的軟弱無力及「法律對道德的補充」/153 3.3.4 道德對法律的補充─提供內容上的正當性/157 3.3.4.1 承繼1981年之法律觀及開啟1992年之法律正當化思想/159 3.4 小結/165 第四章 哈伯瑪斯法律哲學的發展成熟/167 4.1 關鍵過渡之1988年/167 4.1.1 理性之三用/167 4.1.2 提出「法律的論辯」及其三個分支/171 4.2 「論證規則」具規範性內涵、但道德上中立/174 4.2.1 「論辯原則」(即「D原則」)非專指「道德的論辯」/174 4.2.2 「論辯」概念的道德中立性之爭/177 4.2.2.1 對「論辯」概念的道德中立性之爭的評語/184 4.3 法律之中五種做判斷的方式/186 4.3.1 對「談判─妥協」及「多數決」方法之反省/190 4.4 嘗試更高的綜合之中體系圓融性之維持的問題/193 4.4.1 「理性的三分」是否造成法律正當化之赤字/193 4.4.2 堅持「形式性」及對「憲法法院」之任務的界定/198 4.5 1986至1988年之間是否有「轉折」?/205 4.6 對Klaus Günther之「普遍規範應用理論」的省思/210 4.6.1 亞里斯多德主義的「個案情境判斷」學說/212 4.6.2 Günther的普遍規範應用理論/218 4.6.3 對Günther的普遍規範應用理論的評論/225 第五章 哈伯瑪斯的「審議」學說/235 5.1 哈伯瑪斯審議學說之定性/235 5.2 哈伯瑪斯對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的品評取捨與審議學說/238 5.2.1 共和主義的範式/238 5.2.2 自由主義的範式/245 5.2.3 哈伯瑪斯對共和主義及自由主義之評定及取捨/252 5.3 「公共領域」與「公民社會」/258 5.4 哈伯瑪斯的雙軌制審議學說/264 5.5 進行審議的四大可能模式/268 5.6 恐懼直接民權的緣由─威瑪及納粹歷史與Schmitt之學說/273 5.6.1 全民之「主權行為」至高無上,造成法律秩序之錯亂與崩潰/273 5.6.2 「主權行為」之「無形式性」,造成非理性化/275 5.6.3 進一步推向浪漫化及非理性化之危險─「歡呼」/279 5.6.4 Schmitt特殊的「代表」理論之創立及總統的「委託獨裁」/282 5.7 對哈伯瑪斯審議學說的三點省思/286 5.7.1 哈伯瑪斯審議學說的「血緣成分」判定問題/287 5.7.2 哈伯瑪斯「組合建構」而成的審議學說,是否能成為一個圓融和諧的體系?以「共識」問題為準/291 5.7.3 審議民主只允許採用哈伯瑪斯的(IIIb)模式,或者其它模式也是正當的、可並行的?/293 5.7.3.1 哈伯瑪斯的審議思想可否與直接民權相容?/296 第六章 族群文化保護與「憲法愛國主義」/299 6.1 「集體權利」之有無之爭/299 6.2 道德的本能與「強評價」/300 6.2.1 實施「強評價」之基礎在於語言社群之文化/306 6.2.2 語言社群的被承認權/310 6.2.2.1 語言社群之「實體化」/312 6.2.3 社群文化的建構性地位/314 6.3 「啟蒙運動」造成「框架」及生命意義的失落/317 6.4 人是否真的需要「框架」?「框架」是什麼?/325 6.4.1 集體性的「框架」內涵之可改變性/331 6.4.1.1 「承認」的真正意義:僅指「維護其它文化續存」、而非「讚許其文化內涵」/337 6.4.2 個人對「框架」的脫離/339 6.4.3 對泰勒理論的評論/343 6.5 哈伯瑪斯之「憲法愛國主義」的三個面向/346 6.5.1 作為德國戰後(西德)之「悔過政治」的自我反省、矯治民族主義情操/348 6.5.2 作為「多元族群及文化國家整合凝聚的基礎」/354 6.5.2.1 「憲法」所激發的「愛」足夠嗎?/363 6.5.3 作為「世界國」願景的理論基礎以及「後民族格局」的難題/365 6.5.3.1 哈伯瑪斯出於另一種範式之立論點/377 6.6 哈伯瑪斯對族群文化保護問題的思考/379 6.6.1 哈伯瑪斯哲學中是否有「集體文化保護權」之空間?/386 6.7 對社群主義之「文化維持論」的總評/389 第七章 哈伯瑪斯與Rawls之爭─「真理」vs.「適當的合理」/395 7.1 哈伯瑪斯對Rawls的七項批評/395 7.1.1 Rawls的證成方式是「獨白式的」/399 7.1.2 「原初情境」的討論不應在「訊息遮蔽」下進行/401 7.1.3 Rawls的契約論僅是利益妥協、不具「道德性」與「真理」意涵/404 7.1.4 討論的進行只需遵守形式性條件,不需受到實質正義原則之約束/406 7.1.5 反對Rawls之後期思想退讓到只要求「合理性」(reasonableness)、而放棄了「真理性」,而且也非真正是「互為主體性」的/409 7.1.6 Rawls主張「公共理性」只限於處理基本的政治問題,將「非基本問題」排除於追求共識的討論之外/417 7.1.7 Rawls專注於具有實質價值的憲政框架之建構,將妨礙「政治自主」的實現/420 7.2 對哈伯瑪斯「共識真理觀」的總省思/421 7.2.1 如何證明在「理想的言談情境」下,一定最終能夠達成互相說服、即會達成共識?世界上有多少例子讓我們看到人們會有共識的?/424 7.2.2 如何確定「共識」一定命中真理?/425 7.2.3 哈伯瑪斯1999年真理之「實用主義之轉向」有放棄對「共識」與「真理」的追求嗎?/429 7.2.3.1 Rorty與哈伯瑪斯之真理觀的差別/432 7.3 Rawls「政治自由主義」的基本理念/437 7.3.1 對「交疊共識」之描述的質疑/443 7.3.2 哈伯瑪斯與Rawls基本理念之分歧/446 7.4 「公共理性」─「公共理性」學說是否多餘?/451 7.4.1 「公共理性」內涵的進一步釐清/451 7.4.2 「公共理性」的問題/454 7.4.2.1 「整全性學說」可否左右重大政治議題的討論?/455 7.4.3 以「整全性學說」挑戰「公共理性」之結論的可能性/457 7.4.4 「公共理性」在健全的民主社會是否必要?/461 7.5 轉向Rawls?人類可能放棄「有效性要求」嗎?/463 7.5.1 對「旁觀者」視角的質疑/469 7.5.2 司法及人類生活可能放棄「真理要求」嗎?/477 7.6 「未濟」─永恆的難題/482
作者簡介 林立 1963年生於台北市 台大哲學系畢業,德國特里爾(Trier)大學哲學博士 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副教授 著有:《德沃金與法學方法論》(學林)、《波斯納與法律經濟分析》(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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