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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的政治生活必然在政制體系內經營,憲法就是規範此種體系內政治生活的根本 大法。但這樣的體系規範所形成的憲政結構實來自特殊的精神與傳統,那就是自主、自 由與權力分立且相互制衡的有限政府。作者特根據這樣的精神與傳統,剖析美國憲制的 為何成功,而我國自民初以來在憲政結構上又何以動盪。作者並進而將憲政結構分劃為 政治權力與法治效力的兩項指標,一面用以廓清憲政觀念與基本內涵,一面則列舉過去 非常體制的種種違誤。
在政府體制的觀察上,作者認為國家結構與政體結構分屬不同層 次,從而指出內閣制的國家元首是統而不治,內閣首長則治而不統,兩者雖難分,但相成。作者對憲政的獨到見解及精微的分析,實具學術上的重要意義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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