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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版中那篇幅頗長、名為「對批評者的回應」的終章裡,富勒教授就他在初版中提出的法律與道德觀的關係,做了進一步的定義說明與澄清。他在最初的論析中,區分了義務性的道德觀,以及期望性的道德觀,兩者皆承擔了擘畫與運作社會制度的任務:前者是透過為任何具有特定目的、社會性的身體力行,訂下最根本之必要前提的方式;後者則是藉由進一步啟發這些身體力行往某些方向發展。 而在修訂版中,富勒將火力集中對準所謂新分析法學這支法哲學學派,同時延續了與其學術上對手哈特教授之間的長期論辯。雖然本書作者將此新章節命名為「對批評者的回應」,但由其聲稱所以寫作本章的理由觀之,其重點應不僅於此:「當帶有批判性的評論湧至後,我自己才越來越清楚意識到,整個論辯其實有大程度取決於我們的『出發點』——這些出發點指的不是他們已經說出的,而是他們誤以為沒有必要明言的部分;指的不是那些清晰明顯的原則,而是那些隱而未顯的設定。因此對我來說,在過去雙方都力有未逮之下,此時有必要做的,是將這些隱而未顯的設定,加以更為適切的表達。」毫無疑問地,富勒教授已經在此就己方的設定做出了適切的表達。
導讀:富勒法律思想導論 二版序 一版序 第一章 兩種道德 義務性道德與期待性道德 道德尺度 倫理學語彙與兩種道德 邊際效用與期待性道德 互惠與義務性道德 在道德尺規上確定指針的位置 獎賞與懲罰 第二章 使法律成為可能的道德 造法失敗的八種形式 造法失敗的後果 追求合法性之完美境界的期待 合法性與經濟計算 法律的普遍性 頒布 溯及既往型法律 法律的清晰性 法律中的矛盾 要求不可能之事的法律 法律在時間之流中的穩定性 官方行動與公布的規則之間的一致性 合法性作為一種實踐技藝 第三章 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道德性與自然法 法律的道德性與實證法的概念 科學的概念 本書提出的法律觀所遭遇的反對觀點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法律作為有目的的事業,和法律作為社會力量的表現事實 第四章 法律的實體目標 法律的內在道德相對於實質目標的中立性 作為實效之條件的合法性 合法性與正義 法律的道德性與以未受界定之罪惡為目標的法律 法律的道德性中蘊含的人類觀 有效法律行動的限度問題 法律的道德性與經濟資源的分配 法律的道德性與制度設計的難題 制度設計作為一種經濟考量的問題 界定道德共同體的難題 實質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內容 第五章 對批評者的回應 分析法實證主義的結構 對合法性原則最低限度的尊重,對於一套法律體系的存續來說是否必需? 合法性諸原則是否構成一種「法律的內在道德」? 這場討論的一些衍生意涵 對《法律的道德性》的評論文章一覽表 附錄怨毒告密者的難題 富勒年表 譯名對照表
作者簡介 朗.富勒(Lon L. Fuller) 哈佛法學院基礎法學榮譽教授。 譯者簡介 鄭戈 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及博士。目前任教於香港大學法學院,講授憲法學、法理學、法律與社會和中國法導論等課程。迄今出版學術譯著七部及論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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