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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在歷次的憲法解釋裡,積極引介人性尊嚴理念。 人性尊嚴究竟擁有哪些意涵?又將如何具體落實? 要釐清這些課題,康德藉由目的自身乃至自由理念對人性尊嚴內涵的闡明,都是值得借鏡之處, 而這也是康德法學為什麼值得當代再次閱讀與反思的理由所在。 康德在此書中闡述了他的法學思想。他的法學思想淵源,主要來自羅馬法和法國啟蒙思想家,特別是盧梭(Rousseau)和孟德斯鳩(Montesquieu)。康德的法學理論,概括起來就是尊重人。因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才有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自由。由於人是理性的動物,又有選擇自己行為準則的能力,所以,人必須對自己所選擇的行為負責。人,為了自己的自由,必須尊重他人的自由,務必使得自己的自由與他人的自由能並行不悖。 孟德斯鳩對此觀點早就有論述,但是,康德由此出發,提出法律就是依照這一最高原則,由立法機關制定一整套明文法規,法律的最終目的是維護公民,也可以說是維護人的自由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其他一切權利。康德不但論證一個民族必須建立法治的社會來保證個人的權利,而且從全世界範圍來說,各民族也要建立一種法律秩序(他稱之為國際法和世界法)來保證各民族的權利,並向人類的永久和平接近。本書的出版,可以提供給法學界一份具有參考價值的資料。
導讀—對康德法學的幾許反思 譯者的話 序言—為《道德形而上學》上卷「正義的哲學原理」而寫 《道德形而上學》總導言 道德形而上學總分類 道德形而上學總導言 權利科學 權利科學導言 一般的定義與分類 權利科學的分類 第一部分 私人權利(私法) 那些不需要向外公布的法律體系 論一般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原則 第一章 論任何外在物作為自己所有物的方式 1.從權利上看「我的」的含義 2.實踐理性的法律公設 3.占有和所有權 4.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概念的說明 5.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概念的定義 6.純粹地在法律上占有一個外在對象的概念的演繹(占有的本質) 7.外在的「我的和你的」可能性原則在經驗對象中的運用 8.要使外在物成為自己的,只有在法律的狀態中或文明的社會中,有了公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規才可能 9.在自然狀態中也可能有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事實,但只是暫時的 第二章 獲得外在物的方式 10.外在獲得的一般原則 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獲得的主體分類 第一節 物權的原則 11.什麼是物權? 12.第一種獲得物只能是土地 13.每一部分土地可以原始地被獲得,這種獲得的可能性的依據,就是全部土地的原始共有性 14.這種原始獲得的法律行為是占據 15.只有在一個文明的社會組織中,一物才能夠被絕對地獲得,而在自然狀態中,獲得只是暫時的 16.最初獲得土地的概念的說明 17.原始的最初獲得概念的推論 財產 第二節 對人權的原則 18.對人權(或人身權)的性質與獲得 19.通過契約的獲得 20.通過契約獲得的是什麼 21.接受和交付 第三節 「有物權性質的對人權」的原則 22.「有物權性質的對人權」的性質 23.在家庭中所獲得的是什麼 家屬在一個家庭社會中的權利 第一標題 婚姻的權利(夫與妻) 24.婚姻的自然基礎 25.婚姻的理性權利 26.一夫一妻制與婚姻的平等 27.婚姻契約的完成 第二標題 父母的權利(父母與子女) 28.父母與子女的關係 29.父母的權利 第三標題 家庭成員的權利(主人與僕人) 30.一家之主的關係與權利 一切可以由契約獲得的權利在體系上的劃分 31.契約的分類:貨幣和書籍的法律概念 32.理想獲得的性質與模式 33.(1)憑時效的獲得 34.(2)憑繼承的獲得 35.(3)一位好名聲的人死後繼續存在的權利 第三章 由一個公共審判機關判決書中所規定的獲得 36.依照公共法庭的原則,什麼是主觀規定的獲得?如何規定? 37.(1)捐贈契約 38.(2)借貸契約 39.(3)再取得失物的權利 40.(4)來自誓言保證的獲得 從自然狀態的「我的和你的」過渡到一般法律狀態的「我的和你的」 41.公共正義(公正)與自然狀態及文明狀態的關係 42.公共權利的公設 第二部分 公共權利(公法) 那些需要公布的法律體系在文明社會中權利的原則 43.公共權利的定義與分類 一、國家的權利和憲法 44.文明結合體和公共權利的起源 45.國家的形式和它的三種權力 46.立法權和國家的成員 47.國家的領袖人物和原始契約 48.三種權力的相互關係和特性 49.三種權力的不同職能。國家的自主權 50.公民和他的祖國及和其他國家的法律關係;移居(他國);僑居;流放;放逐 51.國家的三種形式:一人主政政體;貴族政體;民主政體 52.歷史的淵源和變遷。純粹的共和國。代議制政府 二、民族權利和國際法 53.民族權利的性質和分類 54.民族權利的原理 55.要求本國臣民去進行戰爭的權利 56.向敵對國家宣戰的權利 57.戰爭期間的權利 58.戰後的權利 59.和平的權利 60.反對一個不公正的敵人的權利 61.永久和平與一個永久性的民族聯合大會 三、人類的普遍權利(世界法) 62.世界公民權利的性質和條件 結論 附錄 關於法(學)的形而上學原理的若干說明 康德生平與著作年表 中英對照表
作者簡介 伊曼努爾.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年) 為啟蒙時代著名德意志哲學家,德國古典哲學創始人,其學說深深影響近代西方哲學,並開啟了德國唯心主義和康德義務主義等諸多流派。康德是啟蒙運動時期最後一位主要哲學家,是德國思想界的代表人物。他調和了勒內.笛卡兒的理性主義與法蘭西斯.培根的經驗主義,被認為是繼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斯多德後,西方最具影響力的思想家之一。 譯者簡介 沈叔平 1922年出生,廣東省高州縣城人。曾於北京大學法律系任教,後又在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及國際關係學院講課,講授西方法律或政治思想史。為商務印書館的「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翻譯出版了康德的《法的形上學原理》、邊沁的《政府片論》、西塞羅的《國家篇.法律篇》(與朱蘇力合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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