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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律典對於刑事重罪類別的界定和劃分有著精密的層級結構。本書以犯罪意圖為核心,由低到高探討了中國帝制時期殺人罪的譜系:位於這一譜系最底層的是意外致人死亡、低級別的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和魯莽衝動致人死亡;鬥毆殺及其他有傷害意圖的殺人犯罪則位於過失與故意之間的灰色地帶;位於譜系最gao層的是有殺人意圖的故殺與謀殺。通過大量的判例和律注,本書解析了各個殺人類別之間的層級區分以及中國傳統法律中概念連接情境的基本特徵。民國刑法效仿現代歐洲和日本,在殺人犯罪方面建立起故意與過失的二元劃分,並試圖剔除法律中的情境因素,建立起韋伯式的形式理性法。這使得傳統法律中的諸多範疇無所歸依,新法律的概念界定含糊不清,也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困擾。但民國法律與傳統法的關係並非完全斷裂,法官們的判決不時會映射出清律當中的內容,使民國時期的司法與帝制晚期的社會規則更加接近。 此外,本書還對中國法制史上一些重大的理論問題,如韋伯的法律理想類型、法律的形式理性及概念抽象性、現代性與前現代性予以回應。
緒論 學術與法律中的傳統性和現代性 斷裂 延續 理論與實踐中的正義內涵 各章內容 材料來源 第一章 犯罪意圖譜系的底層:從過失殺到戲殺 清代的過失殺 民國時期的刑法 結論 第二章 概念與情境的結合:鬥毆殺與故意傷害 帝制晚期的鬥毆殺 民國時期的情形 結論 第三章 謀殺、恩典與犯意:清代的故意殺人罪 帝制晚期法典中的故意殺人罪 帝制晚期的案例 結論 第四章 有限的選擇:民國的故意殺人罪 民國法典中的故意 民國時期的案例 法庭程式和法律事實 結論 第五章 法庭審判的延續:民國法院對清代規則的再造 清代的罪與刑 《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1912年 《中華民國刑法》:1928年,1935年 民國的法律實踐 結論 第六章 損害與賠償:觀念的變遷 中國帝制晚期的正義內涵 清代殺人罪與傷害罪的民事責任 民國時期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 案例 結論 結語 附錄1 殺人罪的主要類型及其刑罰 附錄2 清代的標準刑罰條款 索引 參考文獻 譯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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