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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於1907年12月10日在聯邦議會審議通過並於1912年1月1日生效,這部優秀的民法典,其制度安排、語言風格、起草過程皆獨具特色,並首開<民商合一>體例之先河,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另行制定商法典。此舉影響深遠,俄羅斯、泰國、臺灣民法典等皆紛紛採納及效仿。令人感到驚訝的是,這部優秀的民法典在並非集體智慧的結晶,而是屬於瑞士著名法學家歐根.胡倍爾(Eugen Huber, 1849-1923)的個人作品!儘管當時世界著名的《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都已經制定完成,但《瑞士民法典》的出台仍引起世界各國關注。
譯者序/世界上第一部民商合一的優秀民法典/于海涌 譯者說明 序篇(§§1-10)/3 第一編 人 法 第一章 自然人(§§11-51)/5 第一節 人格權(§§11-38)/5 第二節 戶籍證書(§§39-51)/17 第二章 法人(§§52-89a)/22 第一節 一般規定(§§52-59)/22 第二節 社團(§§60-79)/24 第三節 財團(§§80-89a)/30 第二章之二 募集的資金(§§89b-89c)/40 第二編 家庭法 第一分編 夫 妻/41 第三章 結婚(§§90-110)/41 第一節 婚約(§§90-93)/41 第二節 結婚的條件(§§94-96)/42 第三節 結婚預備程序及婚禮(§§97-103)/42 第四節 婚姻之無效(§§104-110)/45 第四章 離婚和分居(§§111-158)/48 第一節 離婚的條件(§§111-116)/48 第二節 分居(§§117-118)/49 第三節 離婚的效力(§§119-158)/50 第五章 婚姻的一般效力(§§159-180)/56 第六章 夫妻財產制(§§181-251)/62 第一節 一般規定(§§181-195a)/62 第二節 通行的收入分享財產制(§§196-220)/66 第三節 共有財產制(§§221-246)/73 第四節 分別財產制(§§247-251)/79 第二分編 父 母/81 第七章 親子關係的確立(§§252-269c)/81 第一節 一般規定(§§252-254)/81 第二節 親子關係(§§255-259)/81 第三節 親子關係的承認與判決(§§260-263)/85 第四節 收養(§§264-269c)/88 第八章 親子關係的效力(§§270-327c)/95 第一節 父母與子女的共同生活(§§270-275a)/95 第二節 父母的撫養義務(§§276-295)/98 第三節 親權(§§296-317)/104 第四節 子女的財產(§§318-327)/116 第五節 受監護的未成年人(§§327a-327c)/120 第九章 家庭(§§328-359)/120 第一節 供養義務(§§328-330)/120 第二節 家長權(§§331-334之二)/121 第三節 家庭財產(§§335-359)/123 第三分編 成年人的保護/127 第十章 自己預定的措施和依法應採取的措施(§§360-387)/127 第一節 自己預定的措施(§§360-373)/127 第一分節 喪失判斷能力之前的委託(§§360-369)/127 第二分節 患者預先作出的指示(§§370-373)/131 第二節 對無判斷能力人應適用的措施(§§374-387)/132 第一分節 由配偶或登記同性伴侶代理(§§374-376)/132 第二分節 醫療事務的代理人(§§377-381)/133 第三分節 居住在社會扶助院的人(§§382-387)/135 第十一章 主管機構採取的措施(§§388-439)/137 第一節 一般原則(§§388-389)/137 第二節 成年人監護制度(§§390-425)/138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390-392)/138 第二分節 成年人監護的類型(§§393-398)/139 第三分節 成年人監護的終止(§§399)/141 第四分節 成年人的監護人(§§400-404)/141 第五分節 成年人監護的執行(§§405-414)/143 第六分節 成年人保護機構的協助(§§415-418)/145 第七分節 成年人保護機構的介入(§§419)/147 第八分節 近親屬擔任監護人(§§420)/147 第九分節 監護的終止(§§421-425)/147 第三節 扶助安置(§§426-439)/149 第十二章 成年人保護的機制(§§440-456)/153 第一節 保護機構和管理權限(§§440-442)/153 第二節 保護成年人的程序(§§443-450g)/155 第一分節 成年人保護機構的保護程序(§§443-449c)/155 第二分節 法院的保護程序(§§450-450e)/158 第三分節 通用的規定(§§450f)/159 第四分節 執行(§§450g)/160 第三節 對 第三人的效力與協作義務(§§451-453)/160 第四節 法律責任(§§454-456)/161 第三編 繼承法 第一分編 繼承人/163 第十三章 法定繼承(§§457-466)/163 第十四章 遺囑處分(§§467-536)/165 第一節 處分的能力(§§467-469)/165 第二節 可處分的財產(§§470-480)/166 第三節 處分方式(§§481-497)/169 第四節 死因處分的形式(§§498-516)/174 第五節 遺囑執行人(§§517-518)/179 第六節 死因處分的無效及扣減(§§519-533)/180 第七節 繼承協議之訴(§§534-536)/185 第二分編 繼 承/186 第十五章 繼承的開始(§§537-550)/186 第十六章 繼承的效力(§§551-601)/191 第一節 保全措施(§§551-559)/191 第二節 遺產的取得(§§560-579)/194 第三節 遺產清單(§§580-592)/199 第四節 法定清算(§§593-597)/203 第五節 返還遺產之訴(§§598-601)/204 第十七章 遺產的分割(§§602-640)/205 第一節 分割前的繼承人團體(§§602-606)/205 第二節 遺產分割的方法(§§607-625)/206 第三節 補償(§§626-633)/211 第四節 分割終結及其效力(§§634-640)/213 第四編 物權法 第一分編 所有權/216 第十八章 總則(§§641-654a)/216 第十九章 土地所有權(§§655-712t)/225 第一節 標的物、取得及喪失(§§655-666b)/225 第二節 土地所有權的效力(§§667-712)/231 第三節 建築物分層所有權(§§712a-712t)/247 第二十章 動產所有權(§§713-729)/255 第二分編 他物權/261 第二十一章 役權及土地負擔(§§730-792)/261 第一節 地役權(§§730-744)/261 第二節 用益權及其他役權(§§745-781a)/266 第三節 土地負擔(§§782-792)/279 第二十二章 不動產擔保(§§793-883)/283 第一節 一般規定(§§793-823)/283 第二節 不動產抵押(§§824-841)/293 第三節 抵押債券(§§842-874)/299 第四節 不動產債券的發行(§§875-883)/305 第二十三章 動產擔保(§§884-918)/306 第一節 質押和留置權(§§884-898)/306 第二節 債權和其他權利的質押(§§899-906)/310 第三節 典當(§§907-915)/312 第四節 ……(§§916-918)/314 第三分編 占有和不動產登記簿/314 第二十四章 占有(§§919-941)/314 第二十五章 不動產登記簿(§§942-977)/320 末章 適用與施行規定 第一節 舊法及新法的適用(§§1-50)/338 第二節 施行與過渡規則(§§51-61)/362 譯後記/那片離天堂最近的地方/367
譯者簡介 于海湧 現職 中山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山大學立法學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 廣東省法學會民商法學會常務副會長 學歷 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博士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博士後 經歷 2005年度瑞士比較法研究所高級訪問學者 趙希璇 現職 廣東省珠海檢驗檢疫局(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學歷 中山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博士 經歷 瑞士比較法研究所2014年度訪問學者 譯校者簡介 唐偉玲 現職 瑞士比較法研究所 學歷 瑞士洛桑大學法律系 Diplôme d'Etudes en Langue Française Diplômes de l’Alliance française 經歷 聯合國歐洲總部日内瓦工作,負責新聞處下屬機構的政府官方正式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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