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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規範人民權利義務,具生活化特質的基礎法律,為法律初學者必備的法學知識。且民法可說是學習一切法律之入門。近年來法院判決對於民法進行解釋,所形成的法理也扮演著重要角色。 因此,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民事法研究中心從眾多判決中,嚴選重要民法總則相關判決二十餘則,進行分析及檢討。希望透過解說,使關心民法議題之人員對於判決事實及要旨能進一步理解。也期待此研究的成果,在民法學教育上或是實務上能有所貢獻。
序 言/杜怡靜 序 言/戴瑀如 ◆非法人團體原則上有侵權行為能力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判決/姜炳俊/1 ◆對合夥及合夥人請求連帶責任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8條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王怡蘋/11 ◆民法第28條執行職務的認定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判決/侯岳宏/21 ◇非律師的法律服務與公序良俗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號判決/陳榮傳/31 ◇政府「悔標」的違法性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76號判決/陳榮傳/51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意思表示與監護宣告之關係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02號判決/戴瑀如/67 ◆未成年子女訂定保證契約之效力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判決/戴瑀如/79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判決/游進發/99 ◆意思表示錯誤之本質乃抽象輕過失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78號判決/游進發/107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的區別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22號判決/徐慧怡/117 ◆電桿為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之定著物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28號判決/蔡瑄庭/129 ◆民法第101條之類推適用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判決/呂彥彬/143 ◆「知之歸責」的擴大:民法第105條規定之類推適用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6號判決/呂彥彬/155 ◆公司機關之代表行為與代理之規定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判決/杜怡靜/175 ◇無法自謀生活或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不等同無意識或精神錯亂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2號判決/杜怡靜/187 ◇借名登記中出名人的處分為有權處分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73號判決/向明恩/199 ◇無權代理人之責任不得超過相對人因契約有效所得利益之程度——原契約約定之違約金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質者,應以該預定額數為限?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1號判決/楊佳元/227 ◆定期給付的不當得利有民法第126條規定短期時效之適用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6號判決/郭玲惠/237 ◆權利失效理論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判決/郭玲惠/249 ◆權利濫用的標準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20號判決/王怡蘋/265 本書前有◆標示之文章,表示有影音實錄可供線上閱覽!請見 【臺北大學民事法研究中心】
作者簡介(依文章發表順序排列) 姜炳俊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怡蘋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侯岳宏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榮傳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戴瑀如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游進發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徐慧怡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蔡瑄庭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呂彥彬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杜怡靜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向明恩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楊佳元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郭玲惠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主編者簡介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民事法研究中心 為統整本校學術研究水準及促進民事法學教育,臺北大學法律系於2007年創立民事法研究中心,成員囊跨教授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等16位師長,目前中心主任為戴瑀如教授。於學術研究方面,我們期待深根臺灣並展望世界;在教學方面,本中心不僅致力於嚴謹的法學教育更推動跨學科學習。 中心成立至今不僅國內外學術交流頻繁,更與國內外各校建立深厚情誼,共同推廣良善學術環境;每年提供優秀法學人才進入學界及實務界,深獲社會信賴;未來本中心也當秉此初衷盡力推動臺灣法學發展,以成為臺灣法學研究重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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