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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給員工,不只是福利,更是競爭力!
本期目錄:
● 五分鐘摘要
- 背景說明員工持股可以作為「績效添加劑」
- 要素#1 規模──員工持股的數量必須足以影響員工的財務狀況
- 要素#2 文化──組織必須建立幫助員工從企業主角度思考與行動的文化
- 要素#3 認知──大家必須對作業規範有共同的認知
- 應用如何讓企業轉變成員工持股模式
● 在地觀點—— 配股真能讓員工變股東? / 黃靖淳
● 大師知識看板—— EMC公司執行長杜奇併購先鋒整頓高手/ 經濟日報
主題看板:
員工持股(Employee Ownership)
1916年4月,法國國會制定了一套員工持股制度,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予員工部分認股權,員工還可以選出代表出席股東會,這是最早經由政府立法的員工入股規定。美國在1927年已經有約400家公司採行員工持股,但是1929的經濟大恐慌使得員工持股的發展趨緩。1950年代,投資銀行家路易斯‧凱爾索(Louis Kelso)提出了「擴大資本所有權」的概念。凱爾索認為,經濟發展必須要靠大量資本的投入。
如果能夠讓資本所有權普及化,讓大多數人都能夠獲得勞動收入和資本收入,便可以累積出更多的資本來投入市場,而員工持股就是讓資本普及化的方式。在凱爾索的推動下,美國國會在1974年通過了「聘雇、退休暨收入安全法案」(Employment Retirement and Income Security Act,ERISA),使得員工持股再度被廣泛實施至今。
我國政府在民國34年頒布的「勞工政策綱領」中,首次將員工持股概念列為政府政策。綱領第13條載明:「獎勵工人入股,並倡導勞工分紅制。」民國35年,台北市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實施了「工者有其股」制度,鼓勵員工認購公司股份,並且用贈股或無息貸款等方式讓員工成為股東,成為我國第一家實施員工持股的企業。
利潤分享(Profit Sharing)
利潤分享,一般稱為分紅,是指企業把一定比例的盈利,提撥給員工作為報酬。原則上,提撥的比例必須經過勞雇雙方同意,不得由雇主任意變更。
利潤分享制度最早起源於1842年的法國。為了改善當時工人困苦的工作環境,巴黎一位油漆裝潢商艾容‧羅克萊(Edme-Jean Leclaire,1801-1872)實施了利潤分享制度,羅克萊也因此被尊稱為「現代分紅制度之父」。除了利潤分享之外,羅克萊還設立了「互助社」,凡是工人生病、死亡或妻子生育,都可由互助社給付醫療或喪葬費用。羅克萊後來又增加了退休給付,讓員工生活無虞,可以全心投入於工作,也因此使得公司業務日益發達。
由於利潤分享制度可以大幅改善勞資的關係,寶鹼公司也在1887年把這項制度引進美國,並逐漸為許多企業接受;我國則是在民國8年,由上海商務印書館率先實施這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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