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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闡述跨國侵權行為選法規則之適用,先介紹定性、分割選定等選法方法,並以案例實體事實為定性之客體,進而論述分割選定選法規則之可行性。次而剖析涉外民法第25條侵權行為選法規則,主張該條之本文為獨立性選法規則,但書為輔助性選法規則。再將跨國侵權行為選法規則分割為成立要件與損害賠償,分別在涉外民法第25條之結構中,建構出通用性侵權行為選法規則。又為了能準確適用侵權行為選法規則,本書詳細討論侵權行為地、共同慣居地、當事人合意等連繫因素之認定。跨國侵權行為之時效、損害賠償之項目及數額之核計、懲罰性損害賠償等無法忽略之問題,本書也都一一詳細討論。最後一章,研究了跨國侵權責任與跨國契約責任之競合問題。 本書之內容有選法方法之討論,也有選法理論之介紹,更納入多件跨國侵權行為案件,並深入介紹各種爭議問題。希望從實際案例以及問題導向,介紹、討論、研析跨國侵權行為選法規則之適用。
劉 序 i 自 序 iii 第一章 選法規則定性之客體 001 第二章 選法規則之分割選定 027 第三章 跨國侵權選法規則之分割選定 055 第四章 跨國侵權之輔助性選法規則 087 第五章 跨國侵權成立要件之選法規則 133 第六章 跨國侵權損害賠償之選法規則──適用範圍的幾項問題 175 第七章 跨國侵權損害賠償之選法規則──從行為地到共同慣居地 205 第八章 跨國侵權損害賠償之選法規則──當事人合意 265 第九章 跨國侵權懲罰性賠償金──對等正義與分配正義的省思 287 第十章 跨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347 第十一章 跨國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之分立與競合 383
作者簡介 賴淳良 現職: 華嚴法律事務所律師 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學歷: 輔仁大學法學博士(1996-2008) 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訪問學人 經歷: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1990-2001)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2001-2017)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副廳長(2000-2002) 司法官學院講座 法官學院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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