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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本書分三部分。第一、法學方法論之實踐。司法審判在實踐法規範價值秩序,審判者不能以充作立法者精準複印機為足,解釋法律須植入價值評價,方能圓滿為法之解決。又為避免流於主觀恣意,須藉助於法學方法理論之運用。第二、憲與法之對話。法規範有效存在基礎,以其合於憲法原理之故,合憲性解釋已為法解釋方法之一,未來確定裁判違憲審查制度引進,合憲性控制將益形重要。第三、司法改革之憲法原理。2017年之司改國是會議,欲藉國民主權原理以改造並提昇司法權可信賴性為目標,為避免民粹式之改革傷及司法穩定根基,司改方略形成,須受憲法原理控制。此部分收錄著者司改會議期間在法官論壇發表之文章,用供參考。
獻書文 i 推薦序 iii 序 言 vii 第壹部分 法學方法論之實踐 1 生存配偶因詐取離婚判決致婚姻家庭權受損害之再審權──法倫理性與法外法之續造 3 承攬工作瑕疵損害賠償之體系解釋──最高法院二則民事庭會議決議評釋 25 法律扶助律師酬金求償差別待遇之合憲性解釋──最高法院100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評釋 43 容許民家事事件合併審理之法學方法思辨──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評釋 59 鄰近居住者之私有道路自由通行權──以公法轉介進入私法關係為中心 77 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物上請求權之規範競合論 105 第貳部分 憲與法之對話 125 民事訴訟違法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43號判決評釋 127 大法庭制度之建構與決議制度之轉型 143 大法庭制度研議 151 司法事務官之本質論 163 民事法令要件事實跨越新舊法之信賴利益保護 177 罕見疾病兒童之醫療照護權──以兩公約之名 199 強制律師代理及限制起訴令之訴訟權保障 225 從司法權完整性探討司法院職務法庭組織建構 241 被遺忘權在台灣實現之法律途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民事判決評釋 269 最高法院言詞辯論規則制定權芻議 291 訴訟基本權在民事訴訟法之實現 303 違章建築物所有人及受讓人之財產權保障 343 親子身分關係之立法基準──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影響 367 懲治盜匪條例失效論 383 第參部分 司法改革之憲法原理 409 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定位與決議效力 411 國民主權原理與司法改革 419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憲法疑義──參審或陪審之憲法法官保留 429 憲法訴願制度引進之合憲性 437 大法官解釋制度之審判化 449 從憲法框架談法律人評鑑基金會設立之違憲 461 終審法院法官任命之民主正當性 469 由大法庭制度過渡到金字塔型訴訟 475 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以德國裁量上訴許可制為本 483 建設「人民的司法」:司法改革中心理念、策略、方法──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493
作者簡介 魏大喨 台南市鹽水區人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1992年1月) 輔仁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經歴/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 司法院職務法庭法官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台北、桃園、金門地方法院法官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第24期結業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所兼任副教授 政治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司法官學院民事審判實務講座、法官學院講座 現職/ 最高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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