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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反壟斷法框架下建立壟斷行為救濟制度的必要性1 第一節 反壟斷法中針對壟斷行為的救濟措施1 一、壟斷行為的主要救濟措施:“責令停止違法行為”1 二、壟斷行為的特殊救濟措施:經營者承諾制度3 第二節 責令停止附加罰款模式的局限:以中國原料藥行業反壟斷行政處罰為例6 一、中國原料藥行業反壟斷行政處罰概述6 二、高額罰款未必具備現實威懾力10 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難以恢復市場競爭秩序15 第三節 經營者承諾制度作為壟斷救濟措施的局限18 一、經營者承諾制度恢復市場競爭秩序的效率性18 二、經營者承諾制度無法替代救濟制度:以犧牲威懾性為前提的效率性21 第四節 小結23 第二章 構建壟斷行為救濟制度的理論框架24 第一節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概念界定24 一、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中的救濟措施24 二、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源起26 三、反壟斷語境下救濟措施的功能性定義28 第二節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應然目標30 一、終止壟斷行為30 二、防止壟斷行為的反復33 三、恢復市場競爭秩序36 四、補償壟斷行為的受損害方40 第三節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必要限制43 一、限制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法理基礎43 二、比例原則在傳統懲罰理論中的規範功能45 三、比例原則在反壟斷法語境下的功能拓展47 四、比例原則作為限制規則的適用路徑49 第四節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與民事訴訟損害賠償的制度協調52 一、反壟斷公共執行與民事訴訟的關係52 二、損害賠償可否替代救濟措施:以美國模式與歐盟模式的比較為例55 三、民事損害賠償作為公共執行救濟措施的補充60 第五節 小結63 第三章 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具體類型與選擇標準65 第一節 回應型與主動型:如何設計主動型救濟措施65 一、主動型救濟措施的現實需求65 (一)救濟措施具有“主動型”內核65 (二)實施主動型救濟措施的必要性66 二、主動型救濟措施施加作為義務的風險68 (一)主動型救濟措施忽略事前考量的風險68 (二)主動型救濟措施缺乏事後監督的風險69 三、主動型救濟措施的設計、實施與監管思路71 (一)救濟措施的設計與壟斷行為的認定相結合71 (二)“基於原則”的自主型救濟措施73 第二節 行為性與結構性:如何在個案中選擇有效的救濟措施74 一、超越行為性或結構性二分法:以目標作為分類標準74 (一)行為性救濟措施77 (二)結構性救濟措施78 (三)責令許可或互聯互通79 二、選擇有效措施的基本原則81 (一)比例原則81 (二)非懲罰性原則82 (三)平等對待原則83 三、有效救濟措施的選擇方法83 (一)以“反射”壟斷行為作為主要方法84 (二)設計具體的目標而非具體的救濟措施85 第三節 需求端與供給端:如何通過需求端恢復市場競爭秩序86 一、針對需求端設計救濟措施的必要性86 二、需求端救濟措施的設計方法89 (一)降低需求端市場的准入門檻89 (二)向需求端披露必要資訊90 (三)降低需求端的選擇與轉換成本91 三、介入需求端市場競爭的考量因素92 (一)界定相關市場92 (二)設計“一攬子”需求端救濟措施93 (三)改變需求端的選擇結構93 (四)即時監測救濟措施的效果93 (五)針對需求端救濟措施進行事後審查94 第四節 強制性與協作性:如何協調法律責任與市場競爭秩序恢復的關係94 一、從強制性向協作性救濟措施的轉變94 二、強制性與協作性救濟措施的混同可能導致過度監管96 (一)缺少反壟斷調查的司法審查96 (二)不當擴張壟斷行為的範疇98 三、強制性或協作性救濟措施的選擇標準100 (一)經營者自願原則101 (二)壟斷行為的性質103 第五節 小結105 第四章 數字經濟下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設計與實施:數字平臺維度106 第一節 數字平臺市場的經濟學特徵106 一、規模經濟與網路效應106 二、轉換成本與鎖定效應109 三、進入壁壘與“瓶頸”效應113 四、“數字守門人”與不可或缺的交易相對人115 第二節 重塑數字平臺壟斷行為的救濟措施的必要性117 一、數字平臺市場對反壟斷法性質的挑戰120 二、恢復數字平臺市場競爭秩序的挑戰122 三、傳統救濟措施應對數字平臺壟斷的效果有限125 第三節 救濟措施重塑進路之一:建立損害理論與救濟措施的邏輯關係127 一、以穀歌搜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為切入點127 二、以平等對待競爭者作為救濟措施:數字平臺是否負有平等對待的義務129 (一)反壟斷法框架下平等對待義務的法理依據129 (二)平等對待義務是否具有經濟學意義132 三、搜索中立原則:作為救濟措施的合理性135 第四節 救濟措施重塑進路之二:運用複合型救濟措施138 一、以算法價格合謀的新型壟斷行為作為切入點138 (一)算法技術在價格合謀中的作用138 (二)價格合謀的反壟斷規制139 (三)算法價格合謀的認定標準與反競爭效果141 二、強制開放算法作為合謀行為救濟措施的局限145 (一)強制開放算法的情形與條件145 (二)強制開放算法可能引發的問題147 三、目標導向下的複合型救濟措施149 (一)以算法透明度作為行為性救濟措施150 (二)在相關市場引入不對稱條件作為結構性救濟措施152 第五節 救濟措施重塑進路之三:事後救濟與事前監管相結合153 一、事後救濟與事前監管的案例梳理153 (一)建立平等對待義務與應對數字平臺的“自我偏向”規則153 (二)限制排他性壟斷行為的事後救濟與事前監管的不足155 (三)應對新型剝削型濫用行為的救濟措施與相關跨部門條例156 二、運用事前監管舉措維護數字平臺市場競爭秩序的前提157 (一)數字平臺“根深蒂固”的市場力量157 (二)事後救濟措施應對數字平臺壟斷行為的乏力159 三、數字平臺市場事前監管舉措的應然目標160 (一)公平161 (二)可競爭性162 (三)創新與透明度163 四、事前監管與事後救濟的下拉式列示方塊架164 (一)救濟措施的類型權衡:以錯判成本理論為基礎164 (二)在錯判成本框架下組合事前監管與事後救濟167 第六節 小結170 第五章 數字經濟下壟斷行為救濟措施的設計與實施:數據維度172 第一節 數據作為競爭要素的特徵與價值172 一、數據的生命週期172 二、數據的主要特徵173 三、數據作為無形資產的計算方法175 第二節 數據驅動的競爭損害理論176 一、數據驅動對消費者福利及創新的正面影響178 二、數據驅動的網路效應與市場集中179 三、數據驅動的“多米諾”效應與進入壁壘183 四、數據驅動的縱向一體化與對創新的扼殺185 第三節 數據驅動的排他性壟斷行為:強制開放數據是否為最優救濟措施187 一、強制開放核心資源作為濫用市場支配行為的救濟措施188 (一)強制開放核心資源在反壟斷法框架下的可行性188 (二)強制開放核心資源作為恢復性救濟措施的局限性191 二、強制開放數據作為救濟措施:以穀歌廣告案為例194 (一)穀歌廣告案的基本情況194 (二)穀歌相關用戶數據是否構成關鍵設施199 (三)拒絕訪問穀歌相關用戶數據是否會抑制相關市場的競爭202 (四)穀歌拒絕開放相關用戶數據是否有合理理由204 三、強制開放數據的權衡:數據控制者與數據主體之間的權利邊界206 (一)數據控制者是否應遵守相應的法定義務209 (二)是否取得相關數據主體的同意210 (三)是否對敏感個人數據進行共用212 (四)強制開放匿名數據是否更具有可行性213 第四節 強制開放數據作為救濟措施的完善路徑214 一、路徑之一:限制對用戶數據的收集214 (一)提供協力廠商數據倉214 (二)縮短數據公司保存數據的期間217 二、路徑之二:限制大批量共用用戶的原始數據219 (一)共用用戶原始數據範圍的權衡標準219 (二)數據集共用的隱私保障:匿名化處理與“數據沙箱”221 三、路徑之三:完善用戶數據可攜權223 (一)數據可攜權的市場競爭功能223 (二)界定數據可攜權的範疇226 (三)提供持續、即時的數據可攜權228 第五節 小結230 結論:“威懾之外,輔以救濟”231 參考文獻235
楊亦晨 法學博士,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反壟斷法、競爭法、數據法。獨立在World Competition,ECLR,Journal of European Competition Law & Practice等國內外學術期刊發表論文9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青年專案、四川省社科基金專案等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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