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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導論 研究資料 “民事法律”和“民事調判” 一些初步的思考和結論 第二章 範疇的定義:共產革命勝利前華北村莊的糾紛 和訴訟 家庭糾紛與訴訟 鄰里糾紛和訴訟 契約糾紛和訴訟 其他的糾紛和訴訟 刑事司法系統 村莊訴訟和縣法庭記錄 第三章 處理糾紛的非正式系統:共產革命勝利前華北農村的 民間調解 契約和交易:中間人 社區和宗親調解人 調解的原則和方法 民間調解中的妥協、道德和法律 民間調解的濫用 民間調解與權力關係 第四章 處理糾紛的正式系統:大清律例與州縣審判 土地案件 債務案件 婚姻案件 繼承案件 妥協的運用 無勝負案件 從法律實踐看大清律例 第五章 介於民間調解與官方審判之間:清代糾紛處理中的第三領域 清代訴訟的三個階段 中間領域的糾紛處理 第三領域中的弊端及其原由 正式性、非正式性及第三領域的糾紛處理 第六章 清代民事調判制度的兩種型式 寶坻巴縣型式 淡水新竹型式 橫向(共時)型式與縱向(歷時)變化 第七章 訴訟的規模、費用和各種策略 民事訴訟的規模 民事訴訟的費用 “衙蠹” 當事人的抉擇與策略 第八章 從縣官“手冊”看清代民事調判 仁治的理念 視事實情 州縣活動中的德治文化與實用文化 受理狀詞 “細事”與“民事” 第九章 馬克斯·韋伯和清代法律及政治制度 法律制度 政治制度 “支配”和“權力” 附錄A 附錄B 引用書刊目錄 索引 表目錄
黃宗智 普林斯頓大學學士,華盛頓大學博士,1966年始任教於UCLA歷史系,1991年晉升“超級教授”,2004年榮休。主要著作有《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獲美國歷史學會費正清獎)、《長江三角洲的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獲亞洲研究協會列文森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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