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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關於如何認定犯罪、適用刑法的小冊子。作者邊反駁邊立論,以帶有強烈哲學意味的深邃思考、生活化的形象表述將刑法定罪的要素、順序、要求娓娓道來,對三段論、等置論等定罪推演邏輯進行批判性吸收和改善,提出了“敘述的定罪論”這一命題。 作者批判了三段論和等置論將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分野、將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相分離的做法,在作者看來,犯罪事實、定罪證據、司法罪狀、正當程式四位元一體,運用刑法認定犯罪的問題,即刑法罪狀的適用問題,就是確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刑法規定的罪狀的問題。 犯罪事實需要敘述,敘述一個犯罪事實,就像是在講關於已經發生的過去的犯罪故事,過去的犯罪故事通過定罪證據,由受到正當程式保障的親歷者闡述,符合司法罪狀便認定為犯罪。 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密不可分,是犯罪事實的一體兩面,就像一張紙的正面和反面,正面和反面合二為一才能成為“紙”這個整體。定罪證據是親歷者講述的真實情況,具有親歷性、真實性、關聯性、法律性。親歷性體現在犯罪事實認定者作為非親歷者,要想認定犯罪事實,必須要有親歷者的敘事作為證據加持,否則便不可信;法律性即正當程式性,定罪證據必須要得到在正當程式保障下的被告人的真實承認,也就是使被告人被說服。 司法罪狀是作為敘述原型的典型事例,也是具體化為個案罪狀的立法罪狀,他是在敘述者的敘述中形成的,屬於立法罪狀的闡釋與續造。作者將罪狀分為蘊含罪狀和明述罪狀,前者是存在論的法律闡釋,後者是反思的法律闡釋,前者不需要解釋,可以直接敘述、運用,後者是對前者的反思,對疑問的解釋和澄清。 作者在文中厘清了審判解釋與立法解釋、司法罪狀與立法罪狀的區別,主張敘述的法律適用論而非三段論的法律適用論,主張融合的法律意義觀,採用敘述解釋學的反思解釋。
第一章敘述的定罪論導論 一、定罪論 二、敘述的定罪論 (一)敘述的定罪論概述 (二)敘述者的視角 (三)敘述的階段 (四)自發的敘述定罪觀需要昇華 三、三段論的定罪觀不能成立 (一)三段論的定罪觀 (二)三段論的定罪觀不能成立的理由 四、等置論的定罪觀不能成立 (一)等置論 (二)等置論的定罪觀不能成立的理由 五、走在敘述定罪論的道路上 第二章敘述的犯罪事實觀導論 一、四位一體的敘述的犯罪事實觀 (一)四位一體的敘述的犯罪事實觀的所指 (二)犯罪事實是敘述中存在的犯罪行為 (三)四位一體的犯罪事實敘述 二、脫敘述的自在的犯罪事實觀意義不明 (一)脫敘述的自在犯罪事實觀 (二)自在的犯罪事實觀混淆了敘述事實和描述客體 (三)自在的犯罪事實觀是敘述的自我遺忘性所致的假像 (四)自在的犯罪事實觀誤以為敘述是沒有存在論根基的遊戲 三、脫犯罪行為的犯罪事實敘述觀不能成立 (一)建構的犯罪事實觀 (二)自在的犯罪事實觀 (三)認識論的犯罪事實觀 (四)脫犯罪行為的犯罪事實敘述觀不能成立的理由 第三章敘述的定罪證據觀導論 一、敘述的定罪證據觀 二、定罪證據是使指控之事成為案件事實的內在依據 (一)定罪證據是使指控之事屬實的依據 (二)依據性與關聯性 (三)二元論的關聯性不能成立 (四)證明力的術語應當由依據性替代 三、定罪證據是親歷者講述的真實情況 (一)親歷性的所指 (二)親歷性與證據結構 (三)定罪證據的真實性 四、定罪證據必須取得被告人在正當程式保障下的承認 (一)承認事項是證據材料是否可以作為依據的親歷實情 (二)承認方式是被告人質證無疑 第四章闡釋的司法罪狀導論 一、闡釋的司法罪狀 (一)闡釋的司法罪狀概述 (二)司法罪狀是作為敘述原型的典型事例 (三)司法罪狀是具體化為個案罪狀的立法罪狀 (四)司法罪狀是視域融合意義上的司法罪狀 (五)司法罪狀是在協同式法律審程式中獲得各方一致認可的司法罪狀 (六)蘊含的司法罪狀 (七)明述罪狀 二、犯罪構成論的否定 (一)犯罪構成論是司法罪狀的抽象退化形態 (二)司法罪狀不可定義為犯罪構成 (三)司法罪狀並非以三段論方式適用 (四)犯罪構成論的合理成分應當為司法罪狀論所吸收 三、立法解釋觀的革新 (一)法律解釋、立法解釋和審判解釋 (二)立法機關解釋 (三)作為准立法解釋的司法解釋 四、審判解釋觀的改造 (一)刑法的審判解釋觀概述 (二)法律適用論批判 (三)法律意義觀批判 (四)法律方法論批判 第五章敘述的正當程式觀導論 一、正當定罪程式的含義 (一)正當定罪程式是以獲得承認為目的的司法程式 (二)正當定罪程式是行使交往性追訴權力的程式 (三)正當定罪程式是使二階刑法成長為三階刑法的純粹程式 (四)正當定罪程式是兼顧其他價值的正當法律程式 (五)正當定罪程式的含義 二、審查式正當定罪程式 (一)糾問式定罪程式——以秦制為例 (二)審判決斷式定罪程式 (三)審查式正當定罪程式 三、中國建立審查式程式的展望 (一)現行的以混合式程式為基礎的多元程式 (二)建立中國的審查式程式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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