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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法上之「不當」,乃係指財產損益變動欠缺法律上原因而言,亦即財產損益變動若有法律上原因者,即無「不當性」之可言。在此,非統一說將財產損益變動區分為基於給付以及基於給付以外之事由而生之財產損益變動等二種態樣。至於「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原則上乃係指給付立基於一有效的債之關係之上,亦即給付有其所資依循之債之關係者,給付即有法律上原因;相反地,若給付失其所資依循之債之關係者,則成為無法律上原因。
再者,參酌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給付者並非受制於某一債之關係,而係得自由選擇其給付究欲與哪一債之關係發生關聯,從而,給付所欲依循之債之關係及其緣由共同構成給付目的之內容。依此定義,給付目的即在一定之緣由下,而決定給付究欲與哪一債之關係發生關聯。並且,若給付者所欲達成之目的未能實現,即得影響基於給付所生財產損益變動之正當性。因此,本文即在不同的緣由下,隨著此等緣由的實現與否,探討給付法律上原因之存否。
作者簡介
王千維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碩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曾任: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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