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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列克西的著作探討的主要問題是如法律裁決之類的規範性陳述如何以理性的方式證立。阿列克西將規範性陳述的證立過程看作實踐商談或“實踐言說”,而將法律裁決的證立過程視為“法律言說” 。由於支援法律規範的法律商談是普遍實踐言說的特定形式,所以法律論證理論應當立基於這種一般理論。在阿列克西看來,如果裁決是理性言說的結果,那麼這一規範性陳述就是真實的或可接受的。其基本觀念在於法律裁決證立的合理性取決於證立過程中所遵循的程式品質。因為規範性陳述的可接受性與某種程式相關,所以他稱其理論為程式性理論。在理性實踐言說的一般理論中,程式規則被精確地創設。這些規則闡明規範性陳述據以證立的各種條件。既然普遍實踐言說的規則不能保證共識,而法律言說又要求有這樣的共識,那麼就需要提出一個專門的修正程式。 在《法律論證理論:作為法律證立理論的理性言說理論》(1989)一書中,阿列克西提出了普遍實踐言說理論和法律言說理論。該書的德文原版於1978年面世。在該書中的第一、二部分,阿列克西提出了他的普遍實踐言說理論。在第一部分中,他探究了關於規範證立的理論,並且對道德分析哲學(包括斯蒂文森、維特根斯坦、奧斯丁、黑爾、圖爾敏和拜爾)、哈貝馬斯的真理共識論、埃爾朗根學派(Erlangen School)的實踐商談理論和佩雷爾曼的論證理論等見解進行了評述。在第二部分中,他運用研究結論提出包括一系列規則和論述形式的普遍實踐言說理論。在第三部分,阿列克西提出了他的法律證立理論,並描述了普遍規則和形式如何適用於法律論述的要求。
本書所用的邏輯符號一覽表 德文版序 英文版序 中文版序 導論 1.法律判斷的證立之難題 1.1法律的證立和評價 1.2有關的若干解答嘗試 2.本書研究的基本思路 3.有關論題學的界定 4.關於當代方法論討論中是否需要理性法律論證理論的評估 第一編 對若干實踐論辯理論的反思 第一章 道德分析哲學中的實踐論辯 1.自然主義和直覺主義 1.1自然主義 1.2直覺主義 2.情感主義 2.1斯蒂文森對道德判斷的分析 2.2斯蒂文森對道德論證的分析 2.3實踐論述的有效性問題 2.4對斯蒂文森理論的若干反駁意見 3.作為受規則支配之活動的實踐論辯 3.1語言哲學的奠基:維特根斯坦和奧斯丁 3.1.1維特根斯坦的語言遊戲概念 3.1.2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 3.2黑爾的理論 3.2.1 黑爾的道德語言理論 3.2.2黑爾的道德論證理論 3.2.3關於黑爾的道德論證理論的評論 3.3圖爾敏的理論 3.3.1倫理學的功能 3.3.2圖爾敏的道德論證分析 3.3.3圖爾敏的一般論證理論 3.3.4圖爾敏理論的難題 3.3.5 對一些術語的提煉 3.4拜爾的理論 3.4.1拜爾對道德論證的分析 3.4.2道德的立足點 3.4.3關於拜爾理論的批評 4.一些暫時的結論 第二章 哈貝馬斯的真理共識論 1.哈貝馬斯對真理符合論的批評 2.言語行為理論和真理論的結合 3.行為和論辯的區別 4.規範性命題的證成 5.論辯的邏輯 6.理想的言談情境 7.哈貝馬斯理論的批評性討論 7.1系統理論的若干反駁意見 7.2可證立性要求 7.3理性規則 7.4論述形式與證立規則 7.5論辯和可反證性 7.6論辯與歧見 7.7論辯與真理 ........
羅伯特·阿列克西,1945年9月9日出生於德國下薩克森州的奧爾登堡(Oldenburg)。中學畢業後在德國國防軍服役3年,曾升任陸軍少尉。自1968年夏季學期起,開始在哥廷根大學學習法學和哲學。哲學專業,主要師從德國分析哲學大家京特·帕茨希教授。1973年他在通過第一次法學國家考試之後,直到1976年一直在撰寫博士論文《法律論證理論》,指導教師為京特·帕茨希和哥廷根大學法哲學教授拉爾夫·德賴爾。博士論文通過後,1978年由著名的法蘭克福蘇爾坎普出版社出版。 1982年,阿列克西因為這本博士論文而獲得哥廷根大學科學院哲學與歷史學部的大獎。1984年開始做拉爾夫·德賴爾教授所主持“一般法學理論”教席的助手工作,並于同年通過教授資格論文《基本權利論》(該書於1985年由巴登-巴登出版社出版),在哥廷根大學取得公法和法哲學專業的教授資格。1986年,在回絕了德國雷根斯堡大學的聘請,而應邀赴基爾大學任教,主持公法與法哲學教席,並很快形成強項專業。在公法方面,該教席的研究重點在於基本權利與憲法審判制度。在法哲學方面,其研究重點是法與道德的關係、規範論、正義論和法律論證理論。1991年3月回絕奧地利格拉茨大學(接替奧塔·魏因伯格)的邀請。 自1991年擔任漢堡約阿希姆·朱尼厄斯科學學會理事,1994-1998年任國際法哲學與社會哲學協會德國分會主席。1992年出版專著《法的概念和效力》。1997收到哥廷根大學聘請(接替拉爾夫·德賴爾),但於1998年2月回絕。至2002年,阿列克西已出版學術專著5部、個人文集4部,主編文集5部,發表論文80餘篇。其論文和著作迄今已譯成13國文字。 譯者簡介: 舒國瀅,1979年入北京政法學院(現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學習法律,1986年畢業並獲法學碩士學位。同年留校法律系法理學教研室工作。1993-1994年獲中國政府獎學金赴德國哥廷根大學進修法哲學和法社會學。1995年首批入選“北京市跨世紀理論人才百人工程”。現任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理學研究所所長。研究領域為:法理學/法哲學,法學方法論,法美學。精通英語和德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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