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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國互聯網金融犯罪治理現狀及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的反覆運算升級 (一)互聯網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互聯網金融的本質特徵 (三)中國互聯網金融制度規範及分析 二、互聯網金融犯罪的治理現狀 (一)互聯網金融犯罪基本情況 (二)互聯網金融犯罪的治理現狀 三、互聯網金融犯罪的治理難題 (一)互聯網金融行為“罪與非罪”判斷的現實困境 (二)互聯網金融行為“罪與非罪”判斷的學理痛點 (三)傳統犯罪治理模式應對互聯網金融創新的缺陷 四、本章小結 第二章 互聯網金融行為“罪與非罪”的裁判視野:刑民交叉何以重要? 一、傳統刑法學研究範式中界分互聯網金融犯罪的困境 (一)傳統刑法學理論應對互聯網金融犯罪存在不足 (二)傳統研究範式的缺陷難以自我修復 二、民法典時代互聯網金融行為的解讀方向:重民輕刑 (一)中國社會長期存在重刑輕民的現象 (二)重刑輕民的現象延續至今 (三)以民法典頒佈為契機樹立重民輕刑理念 三、刑民交叉是實現互聯網金融犯罪治理重民輕刑理念的關鍵 (一)刑民交叉概述 (二)刑法和民法的關係 (三)通過刑民交叉治理互聯網金融的必然性 四、刑民交叉破解互聯網金融犯罪認定難題:以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界分為例 (一)互聯網金融行為中的民事詐騙 (二)民法和刑法中的詐騙 (三)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之界分 (四)互聯網金融詐騙行為的性質認定 (五)金融科技有助於認定互聯網金融行為中欺騙的性質 五、本章小結 第三章 互聯網金融行為“罪與非罪”的基本界分:行政要素的刑民解釋 一、互聯網金融犯罪屬於行政犯 二、互聯網金融犯罪構成要件中行政要素的理解 (一)行政要素屬於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二)互聯網金融犯罪中的行政要素 三、刑民交叉視野下的互聯網金融犯罪行政要素之解釋 四、本章小結 第四章 互聯網金融行為“非法性”的雙重檢驗標準之提倡: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例 一、互聯網金融行為“非法性”判斷的意義 二、互聯網金融行為“非法性”評價缺失 (一)互聯網金融犯罪缺乏有效的“非法性”檢驗 (二)現有法律制度下“非法性”檢驗缺失的必然性 三、刑民交叉視野下的互聯網金融犯罪“非法性”評價 (一)行政違法性是互聯網金融行為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 (二)整體法秩序下前置行政違法依據難以自洽 (三)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非法性”檢驗 四、雙重行政違法性檢驗標準之提倡 (一)行為經過有關部門批准但違反 規定 (二)行為符合 規定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 (三)通過雙重檢驗標準限縮互聯網金融犯罪圈 第五章 互聯網金融行為“罪與非罪”的實質判斷:法益侵害的識別 一、互聯網背景下“法益侵害”的教義學地位 二、互聯網金融犯罪認定中的“法益”本體 (一)互聯網金融犯罪侵犯的法益是金融秩序 (二)“金融管理秩序說”面臨的挑戰 (三)互聯網金融犯罪侵犯的法益:金融管理秩序之解構 三、互聯網金融語境中超個人法益的保護限度 (一)金融犯罪不同于金融違法行為 (二)互聯網金融犯罪中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消費者的資金安全 (三)抽象的金融秩序不是互聯網金融犯罪的法益 四、本章小結 第六章 互聯網金融涉罪行為的出罪:民法免責事由 一、互聯網金融領域民法免責事由阻卻犯罪的司法空間 (一)形式入罪和實質出罪 (二)通過超規範的出罪事由實現個案正義 (三)互聯網金融行為出罪需要依賴民法免責事由 二、互聯網金融出罪中民法免責事由的基本法理:以受害人過錯為例 (一)互聯網金融涉罪行為中受害人存在過錯 (二)現行法律體系對受害人過錯的評價 三、互聯網金融犯罪認定中被害人過錯理論的適用 (一)自甘風險屬於民法免責事由 (二)危險接受理論對自甘風險的吸納 (三)被害人過錯理論可以在互聯網金融犯罪中適用 四、互聯網金融犯罪中存在被害人過錯事由的結果 (一)被害人需承擔法律責任 (二)犯罪人的刑事評價降低 五、本章小結 第七章 刑民交叉視野下互聯網金融行為“罪與非罪”判斷的具體應用:以股權眾籌為例 一、股權眾籌的民法屬性 (一)眾籌的概念 (二)股權眾籌概述 (三)股權眾籌具有證券屬性 二、股權眾籌的行政監管缺位 (一)股權眾籌目前不受中國證券法承認 (二)行政監管部門未發揮監督實效 三、股權眾籌與P2P網路借貸的區別 (一)基礎民事法律關係不同 (二)合法性程度不同 (三)約定收益模式不同 四、股權眾籌面臨必然的非法集資刑事風險 五、股權眾籌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 (一)形式上滿足構成要件 (二)股權眾籌不具有刑事違法性 六、本章小結 第八章 互聯網金融犯罪治理模式之修正:以網路借貸平臺為例 一、網貸平臺的監管歷程與責任概述 (一)網貸平臺的監管歷程 (二)網貸平臺企業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 二、網貸平臺治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未能有效區分合法的網貸行為和不合法的互聯網金融犯罪 (二)網路借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三)打擊“逃廢債”的司法政策與惡意欠款的現實情況存在衝突 (四)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之間缺乏有效銜接 三、網貸平臺治理的刑民交叉邏輯 (一)行政監管部門切實履行行政違法性判斷職責 (二)司法實踐中慎用限制性規範措施 (三)給予金融創新 長的考驗期 (四)厘清規範非法集資活動的行政法規 (五)疫情時期監管力度放鬆以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度 四、本章小結 參考文獻 後記
徐彰 江蘇連雲港人,法學博士,南京審計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江蘇省法學會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南京審計大學法學院黨委副書記、副院長。江蘇省青藍工程青年骨。研究方向為刑民交叉理論。先後主持社科基金專案1項(結項等級為),省部級專案多項。出版個人專著1部,參編教材2部,發表學術論文20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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