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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調整物件和適用範圍 第三條 壟斷行為的基本種類 第四條 工作領導、競爭政策和競爭規則 第五條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第六條 對經營者集中的原則規定 第七條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原則規定 第八條 對特定行業經營者的規範 第九條 對數字經濟領域反壟斷的原則規定 第十條 對行政性壟斷的原則規定 第十一條 反壟斷規則制度和反壟斷監管 第十二條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職能 第十三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的自律 第十五條 經營者和相關市場的定義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十六條 壟斷協議的定義 第十七條 橫向壟斷協議 第十八條 縱向壟斷協定和安全港規則 第十九條 軸輻協議 第二十條 壟斷協議的豁免 第二十一條 禁止行業協會組織從事壟斷協定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條 市場支配地位定義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因素 第二十四條 市場支配地位推定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集中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集中申報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集中申報的豁免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集中申報提交的檔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 資料補正 第三十條 經營者集中的初步審查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集中的進一步審查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集中的停鐘制度 第三十三條 審查考慮的因素 第三十四條 經營者集中的禁止及豁免 第三十五條 附條件批准集中 第三十六條 決定和公告 第三十七條 分類分級審查 第三十八條 反壟斷審查和國家安全審查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三十九條 禁止指定交易 第四十條 禁止妨礙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實行不平等待遇 第四十一條 禁止妨礙商品在地區間自由流通 第四十二條 禁止排斥或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及其他經營活動 第四十三條 禁止排斥、限制、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搆 第四十四條 禁止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 第四十五條 禁止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四十六條 涉嫌壟斷行為的舉報和調查 第四十七條 調查措施 第四十八條 調查程式 第四十九條 保密義務 第五十條 被調查者的配合調查義務 第五十一條 被調查者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 對壟斷行為的處理和公佈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承諾制度 第五十四條 行政性壟斷被調查者的配合調查義務 第五十五條 對涉嫌違法主體的約談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壟斷協議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經營者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反壟斷罰款的裁量因素 第六十條 反壟斷民事責任和檢察公益訴訟 第六十一條 行政性壟斷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妨礙反壟斷調查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罰款的特別威懾 第六十四條 違法經營者的信用記錄 第六十五條 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 第六十六條 執法人員的違法責任 第六十七條 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反壟斷和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六十九條 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除外適用 第七十條 施行日期 附 錄 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2018.9.18修訂) 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2019.6.26) 關於禁止濫用智慧財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2020.10.23修訂) 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2022.3.24修正) 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2022.3.24修正)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2022.3.24修正)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2021.6.29) 企業境外反壟斷合規指引(2021.11.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改前後對照表
法律出版社 成立於1954年,是司法部直屬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享有“社會科學類全國一級出版社”、“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全國首批“數位出版轉型示範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專業法規編纂團隊。法規中心以國家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檔為主要內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讀者需求,策劃編纂適合辦案實務、教學研究和一般大眾實際需要的各類法律圖書。法規中心長期與國家機關、法學院校及研究機構保持密切合作,擁有相關領域較為權威、專業的作者資源和編輯團隊。 近年來策劃出版的暢銷圖書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新編法律小全書系列”“法律單行本注釋本系列”“學生常用法律手冊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配套解讀與實例系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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