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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體與社會》如同標題明確呈現的那樣,本書最鮮明的特徵莫過於它採取了二元對立的結構、圍繞著“共同體”(Gemeinschaft)與“社會”(Gesellschaft)這對彼此相對的概念展開討論。 本書的主體部分由三卷組成,依次是“關於主要概念的一般規定”(共同體的理論與社會的理論)、“本質意志與抉擇意志” 、“自然法的社會學基礎” ,它們分別從三個方面揭示了“共同體”與“社會”之間對立的意涵:第一卷在社會學的層面上刻畫了兩種人類結合的關係形態以及它們各自形成的共同生活秩序;第二卷從心理學的角度解釋了對應上述兩種共同生活類型的個體心理事實與原理;第三卷則透過法學和政治哲學的視野解讀了兩種關係類型背後的規範以及共同生活的法權基礎,其中又包含了雙重的自然法脈絡:第一重是私法層面的“共同體”或“社會”內部的人與人(“人法”)、人與財產(“物權法”)之關係的諸規範;第二重則是公法層面的、作為整體的共同體與社會為了維持自身所形成的法權秩序(“公社”與“國家”)。
第一版前言 第二版前言 第四版和第五版前言(附第三版前言摘錄) 第六版和第七版前言 第八版前言 第一卷 關於主要概念的一般規定主題 第一章 共同體的理論 第二章 社會的理論 第二卷 本質意志與抉擇意志 第一章 人的意志的諸形式 第二章 對二元對立的闡釋 第三章 經驗的意義 第三卷 自然法的社會學基礎 第一章 定義與命題 第二章 法中的自然物 第三章 相互關聯的意志的諸形式――公社與國家 附錄 結論與展望 索引 附錄1 共同體與社會――文化哲學的原理,1880/81年手稿 附錄2 《共同體與社會》第三版前言 附錄3 《共同體與社會》第八版(1935年)前言手稿 附錄4 重要概念的譯法說明 附錄5 滕尼斯生平及大事年表
斐迪南滕尼斯,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早期德國著名的社會學家。他於 1855 年 7 日 26 日出生於當時屬於丹麥王國的施萊茲維希州的一個小城豪巴而格,他的父母均是農民世家,生活比較富裕,他們為七個子女請了一位家庭教師。之後,他們全家遷往胡蘇姆。滕尼斯在那裡度過了他的童年和青年時代。 1872年,有一段很短的時期,他在斯塔拉司堡學習,同年他換了一所大學讀書,稍後,又去耶那、萊比錫、柏林、波恩、基爾和杜賓根等許多城市的大學讀書,他所學的內容很豐富,有古典哲學、哲學、神學、教會史、語言學、考古學和藝術史,他的博士論文是考古學學習研究的成果。 1875 年,年僅 20 歲的滕尼斯在杜賓根被授予哲學博士學位。在以後的歲月裡,滕尼斯從事哲學研究,他對古典哲學感興趣。他和佛裡德利希?保羅多年來建立了書信往來關係,在他的鼓舞下,滕尼斯對霍布斯的思想進行深入的研究。1881 年,他以研究霍布斯哲學成果受聘於基爾大學哲學系執教。他是德國社會學學會的創始人,著名的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曾經擔任過他的學術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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