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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於1984年為因應建管人力的不足,修正原先審查與勘驗管制之執行方法,但維護公共安全的立法意旨並未改變。最高法院在「東星大樓」國家賠償判決中明文揭示了我國建築法規體系「三道防線」、「三級品管」的制度,並強調「三道防線各有其應有之功能,且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但現行建管實務,就建造執照的審查及施工中的勘驗,卻是完全不看結構,最高法院所謂「三道防線」的最後一道防線,現實上可謂已經不存在了。而建管機關退出管制的邏輯在於有專業的建築師或技師簽證、並且有各相關建築行為人負責。本書即針對建管機關這套陳詞,從營建市場運作現況及事後權利救濟實務兩個面向,分析結構審查與勘驗是否有緩和管制的條件。另外,本書更從同樣是地震頻繁、與我國國情相近的日本及中國大陸法制,來驗證吾國管制之不足;尤其日本於2005年發生震驚其社會的「耐震偽裝事件」,更是值得我們借鏡。
第一篇 建築結構管制法制現況與案例分析篇
第一章 我國建築結構審查與施工勘驗之法制及實務第一節 建築結構審查與施工勘驗之法制第二節 建築結構審查與施工勘驗之實務第三節 小 結
第二章 近年重大建築結構安全事件國家賠償案例分析第一節 概 說第二節 「東星」大樓國家賠償案第三節 「向陽永照」大樓國家賠償案第四節 「中山國寶」、「觀邸」大樓國家賠償案第五節 「林肯大郡」國家賠償案第六節 「宏總新生活公園」大樓國家賠償案第七節 小 結
第二篇 營建實務與訴訟救濟實務篇
第三章 住宅建築營建市場運作現況第一節 概 說第二節 設計及監造人 建築師第三節 起造人 建築投資業第四節 承造人 營造業第五節 小 結
第四章 集合住宅震損事後救濟之案例與問題分析第一節 提起訴訟之前提問題第二節 災害原因與責任歸屬判定 專業鑑定 之問題第三節 刑事責任追究之問題第四節 民事責任追究之問題第五節責任追究之長期性及侷限性第六節 集合住宅重建之問題第七節 小 結
第三篇 他山之石篇 日本與中國大陸
第五章 日本之建築結構審查與施工勘驗制度第一節 概 說第二節 1998年建築基準法修正前之制度第三節 1998年建築基準法修正後之制度第四節 2006年建築基準法最新修正後之制度第五節 日本建築結構審查與施工勘驗之國家賠償第六節 小結 日本制度對照於我國之省思
第六章 中國大陸之建築結構審查與施工勘驗制度第一節 概 說第二節 政府建築工程質量監督之沿革第三節 建築結構審查制度(「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第四節 施工勘驗制度(質量監督機構之質量監督)第五節 小結 中國大陸制度對照於我國之省思
第四篇 法律解釋與立法興革篇
第七章 建築結構安全國家管制之制度建構第一節 保險制度之可行性第二節 建築結構審查與施工勘驗制度之解釋論第三節 建築結構審查與施工勘驗制度之立法論第四節 結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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